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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当代中国民商法律制度改革

  

  2.建立现代化的物权法律制度。我国目前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商法体系,最大的不足在于对物权法律规范的欠缺。过去我国一直怠于对产权归属及私权保护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这一做法势必影响中国市场主体在WTO规则体系下的国际竞争。“只有健全物权制度,中国现行的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才能巩固与发展。”[6]在逐步完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和确立农村土地经营的合法地位。只有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赋予企业独立的市场地位,并同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地解决国企困境。而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实现农村的小康和现代化,必须通过物权法律制度来确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切实保障土地经营者的权益。“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开放相应的农产品市场,以满足WTO相关协议的要求。相对于落后的农村生产技术而言,物权制度对土地权益的保护的缺乏问题更显突出,它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所以应尽快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创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农业资源配置方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7]


  

  3.完善债权法律制度。债法规范财产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安全,并提供财产和人身权益保护的救济措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主要包括合同法与侵权法。合同法律制度是规制交易关系的基本法,是与国际经贸活动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参照了国际上通行的交易制度、规则,吸取了两大法系的合同立法的先进成果,是一部颇具现代化、国际化、科学化特质的合同法。我国“入世”后,应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进一步接轨。新合同法尽管处处表现出意思自治、平等自由、诚实信用,但仍有部分条款还带有计划的痕迹,主要反映在无效合同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对合同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上,这与WTO的贸易自由化规则和我国已核准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所确认的合同自由原则是相悖的;随着服务贸易领域的逐渐放开,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代理制度也是合同法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现行法中只承认直接代理和外贸中的间接代理;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虽吸收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但还存在某种程度的差距;对国际经济交往中大量涌现的旅游、医疗、咨询、出版、雇佣、演出等合同缺乏专门的合同类型的规范,而这些合同类型皆为国际服务贸易竞争的热点。另外,侵权责任理念和制度在国际上已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而我国国内法却很少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如“即发侵权接济制度”、“专家责任制度”等均是WTO所要求和确定的制度,这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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