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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当代中国民商法律制度改革

加入WTO与当代中国民商法律制度改革


焦富民


【摘要】“入世”不仅意味着中国成为全球市场的重要成员,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将和世界上众多经济大国在同一规则体系下开展合作与竞争,这一因素势必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许多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特别是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相关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联系最为密切的民商法律制度尚显稚嫩,很不健全。如何遵循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我国民商法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做法,这是我国法学界所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
【关键词】WTO;民商法;改革
【全文】
  

  (一)WTO对我国民商法挑战


  

  1.WTO基本精神对中国民商法理念的挑战。实行市场经济,是WTO成员国的基础性条件。WTO的宗旨在于通过制定国际多边规则,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行为,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用市场来配置各国资源,以达到运用世界资源的最优化,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发展的自由化,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在经济自由主义影响下的WTO始终将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贯彻在其众多的规则、原则中[1],如WTO的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反映了国际大市场寻找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理想,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而这些基本原则和精神恰是与现代民商法理念相吻合的。现代民商法理念是对现代民法一种理性基础最根本和最全面的认知和把握,既是现代的,又是对传统的扬弃和发展,或者说是根植于传统民商法文化的民法理念在现代文明下的积淀与合理整合,具体说来,就是自由与正义、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但由于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加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私权神圣的民商法理念缺乏适于生长的社会土壤,导致现代民商法理念在中国社会的严重缺失。如何培育、传播进步的民商法理念,对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使其与WTO的基本精神保持同向性,已成为当代民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巨大问题。


  

  2.WTO对中国民商法制度的挑战。WTO旨在努力促使资源跨越国家和区域界限而进行自由流动,建立起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分配,从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因而WTO的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WTO作为制度的供给者为其成员国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游戏规则”,基本上满足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我国加入WTO后,必将履行相应的承诺,整理、修改现行法律制度,采用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保持立法与WTO规则的和谐统一。民商法作为私法,是配置市场资源、调整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在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民商法律制度。然而,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民商法规范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民商法规范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民商法立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法律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空白点甚多;立法内容落后于社会实践;一些民法规范缺少其他部门法的配套支持而无法实施[2]。因此,直面WTO对我国民商法的挑战,检视有关民商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游戏规则”,加强民商立法的数量与质量,是当前我国民商法领域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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