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只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马氏笔下的“君主”并未被剪除。为什么只能“驯化”(曼斯菲尔德语)而不能“消灭”“君主”呢?“君主”究竟凭借着哪一至今尚未被攻破的强大硬核,继续维持着其似乎不证自明的存在?面对这一问题,片面的法治论者抓耳挠腮,百思不得其解。他们只看到政府忠于人民、服从法律的必要,却看不到法律借助于政府实现自己的必要;他们只要防止政府变坏,而不要政府做事。试想,一个被法律捆住手脚的政府形同无物,跟无政府有何两样?
这样的理解,是要解除政府的一切合法手段,并通过其相伴随的法治话语,打消政府的公共利益诉求。它想用“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挤占“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施密特语)的空间,总体上属于资产阶级个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它表面上高举个人尊严、私有财产等旗子,实则要为资本积累创造最优条件,将资本逻辑从经济领域贯彻到政治领域乃至全社会。一句话,它要将政府变为待宰的“羔羊”。
事实上,这一意识形态正在漏洒入“寻常百姓家”,并已在某些方面把政府变成了“羔羊”。在个别拆迁案件中,政府无原则地屈服于“钉子户”,公共利益无条件地让位于私人利益。 一方面,政府凡遇事即出钱,忽视制度建设,一旦财竭,何以为继?另一方面,遇事出钱只能作为一种策略,而不能作为一种原则,否则只能催生贪婪自私的个人,而无法造就成熟负责的公民。如此一来,何处安顿国家?须知国家奠基于公民而不是个人之上。
所幸,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法治话语,并无生死黑白式的权法对抗意象,而是以极严谨的措辞用语,同时涵括了“权”的维度和“法”的维度,并深刻认识到了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法律要防止政府变坏,并不是要捆住政府手脚,相反,要鼓励政府大展拳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意见》第14条)。
只要政治社会继续存在,合目的性与法律理念其他部分之间的张力就会一直存在。当然,张力是在二者统一的前提下,尤其是在政府服从于法律的前提下谈的。正因张力始终存在,法治就绝不会是一项“毕其功于一役”的事业,而是一项持久、不间断的事业,是政治行动的习惯,是政治言说的语法。惟其如此,法治才能保有其应有的力量,政府才不致沦为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