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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社会中的法律:以社会文化事实为分析点

  

  就中国法律发展的现实状态而言,社会转型期决定了法律的内涵。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与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结合起来。随着社会条件和社会观念的变化,社会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相互杂糅,使当代中国民生问题具有了复杂性,且成为现行法律必须解决的一个多维度难题。[22]把民生问题视为我党新时期的主要任务,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相继制定了如《物权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与保障民生有关的法律,使2007年成为中国民生立法的关键之年{6} .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围绕民生问题提出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立法计划。2009年提议修改和制定《人民调解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邮政法》、《选举法》、《国家赔偿法》等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计划,使中国的立法从民生进化到民权。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关注民生的立法计划。正如我国学者所论述,新时期民生法治表现为:在立法上,民生法治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充分体现“民之生计”;在行政管理上,民生法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民生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和持续,以实现惠及民生的初衷;在司法上,民生法治要求司法给予公民权利以及时、有效的救济,从而维护权利、实现民主{7}。随着中国社会文化事实的变化,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要求法律不断扩大“民权”。因此,以“民生法治论”为主题的立法必然催生出以“民权法治论”为主题的立法。在新时期,民权法治论表现为:在立法上,通过民主和科学的立法方式,制定和完善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尊重公民权利,使公民权利明晰化和正当化;在行政管理上,按照法治政府和限权政府的基本原则,运用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限制和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在司法上,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既然为公民设定了各种权利,就必须为公民设定权利保护的路径。因此建立健全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和其他权利,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民主法治社会下,民生和民权是密切相联的,民生是民权实现的基础,民权是民生实现的路径。


  

  因此,基于变革中的中国社会文化事实,结合我国学者所界定的法律概念,[23]从社会学视角给法律下定义似乎应该包含如下因素:


  

  (1)法律的内容:法律是社会的法律,其治理对象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而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语境则决定着法律的内在规定性,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将随着社会文化事实的嬗变而变化。


  

  (2)法律的价值取向:法律以规范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的社会行为为切入点,具有矫正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之偏离行为。基于此,无论是正向均衡还是逆向均衡,法律的最终价值取向都在于实现社会控制,保障社会和谐有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


  

  (3)法律的实质:法律是以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当社会中的人组成社会共同体时,社会的内在属性已经确立。当法律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主要治理方式时,社会的内在规定性被法律的规定予以外在化。因此法律的实质在于体现社会发展的内在属性,法律是社会属性的外在化。


  

  (4)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规范和调整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行为,实现社会内在统一和外在和谐,使公民社会的个体权利和自由在法定范围内最大化,因为法律并不是限制权利而是扩大权利。


  

  据此,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之法律,是指国家权威机关制定或认可、社会所认同的,作用于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以丰富繁杂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语境为主要内容,反映社会文化事实,以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和促进自由的优化,实现社会和谐为目的,以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取向,体现社会内在规定性的不可或缺的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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