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法律制度的结构性要素包括法律体系、司法主体、法律机构和他们的职业人员,它形成于协商性的社会意识形态,而且也应当符合协商性社会意识形态。并非所有社会都能运用法律达到同等程度的目的,正如我们所阐明的,传统农业社会更多地依赖于习惯而不是已制定的法律。当然,在一个社会中,各种因素相伴而生不可避免地要求增加正式法律的作用,因为潜在的冲突在不断地增长。由此对任何社会的法律文化进行社会学分析都必须考虑其社会语境。
三、变动社会中的法律之意蕴
我们在研究社会中的法律时多次使用“法律”这一术语,但是,法律究竟是什么呢?社会学观点和知识都有助于我们回答此一问题。虽然它不会有一致的答案。
法哲学家主要研究如何界定法律的定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等基本问题。而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则从多学科视角研究法律,阐释法律在相关社会语境中的功能和作用;尤其是社会学家对法律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因为法律制度是独特的且大致合乎逻辑的(尽管是持续不断地变化的)法律作用、规范和体系所构成的,且是在法律规则和其他社会体系之间相互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系列特有模式。[13]
1,法社会学之谱系及其对法律的界定
就社会学对法律的影响而言,泰尔科特·帕森斯的法律结构功能论具有重要性。帕森斯是社会学领域中着名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家。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主要探究个体和社会在社会结构中的优势。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家按照社会显现的(有目的的)和潜在的(无意识的)功能分析社会结构。重点研究在社会结构中如何达成共识和社会制度如何发挥协调作用,从而成功地实现其社会目的。而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和家庭制度共同发生作用;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帕森斯在《法律与社会控制》中把法律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社会控制机制”[14]。在帕森斯看来,法律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法律价值体系、规范和规则的实施可以使社会有秩序地运行。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舒缓冲突并为社会对话提供一种切实有效的整体性社会程序。尽管法律总是以各种制裁方式保障其实施的,但是法律规则总是在社会结构中不断地实施和强化。
埃米尔·迪尔凯姆的法律进化理论是社会学家运用社会学研究法律的另一杰出理论。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也是一位结构功能主义者,众所周知,他在1897年运用社会学科学方法研究社会自杀问题。埃米尔·迪尔凯姆把社会学界定为研究制度、起源和功能的科学,且为现代社会学的研究传统奠定了基础。[15]在其着作《社会劳动分工》中,埃米尔·迪尔凯姆概述了不同社会的社会秩序进化。这些社会秩序包括界定规则体系和制定法律。他提出了基于社会群体内聚性的法律进化理论。在他看来,社会群体内聚性即社会所具有的凝聚力把社会联结为一个整体。埃米尔·迪尔凯姆坚持社会有两种最基本的内聚性类型:机械的和组织的。机械的群体内聚性盛行于相对简单的和同种类型的人所组成的社会,在那里,社会的内聚性凭借较亲近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和相似的习俗、理念和信仰予以维系。而组织内聚性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在那里,存在相异类型的人和复杂的劳动分工。社会内聚性的基础依赖于具有差异的个人和执行不同职能的组织。[16]他认为法律是一种标准,据此可对任何社会及行为加以评价。因此他提出,由于社会存在不同的稳定方式,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既而法律又创造社会稳定的各种原则形式。如表2:
表2 迪尔凯姆的法律进化理论
┌─────────────┬───────────────┐
│机械式内聚性 │组织式内聚性 │
├─────────────┼───────────────┤
│简单的、同种类型的人的社会│广泛、复杂、相异类型的人的社会│
├─────────────┼───────────────┤
│具有高度依赖性的人口 │具有高度独立性的人口 │
├─────────────┼───────────────┤
│简单劳动分工 │复杂劳动分工 │
├─────────────┼───────────────┤
│基于相似性的凝聚力 │基于相异性的凝聚力 │
├─────────────┼───────────────┤
│压制性或严厉的法律 │补偿性或赔偿性的法律 │
└─────────────┴───────────────┘
作为法社会学家的韦伯依据作出决策的方式和通常用于执行法律体系所遵循的程序的合理性来分析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韦伯的类型学。他把法律体系分为四种类型。如表3:
在韦伯看来,理性的制度是运用一般规则作出决策,而非理性的制度则是排除运用一般规则作出决策。形式的制度是基于已经确立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作出决策,不论其是否公正;而实质的制度是无正式的规则,只遵循普遍盛行的公正理念考量个案情形。由此,司法判决程序依照合理性和形式性是现存的还是非现存的而确定。实质非理性制度是基于逐案决策,常常依赖于超凡魅力的司法官的洞见;夸迪式的司法正义,即伊斯兰城镇基于夸迪式法官的司法审判模式,是这种制度的典型范例。如在市场上法官将在买卖双方之间裁判争议,没有明确的规则和法律原则指导裁决。而实质理性制度是运用法律之外的资源如宗教或特定的意识形态裁判案件,清教徒运用圣经的戒律裁决案件。在形式非理性制度中,虽然运用特定的法律程序,但是裁决并不是源于一般规则而是源于某种超自然的力量,如神谕或神启。在形式理性制度中,判决案件运用逻辑的、连续的和抽象的规则,且这些规则具有独立于道德的、宗教的和其他的规范标准。同质的案件应当同等对待。如美国司法制度就是一种形式理性制度。由此,韦伯描述了他所建构的理想类型:如果制度是完全合理的,对个人违反刑法的行为实施刑罚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就应当与犯罪的类型和犯罪的后果相适应。然而在美国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定罪量刑却与犯罪的后果关联性极小,且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更趋向于实质理性而非程序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