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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社会中的法律:以社会文化事实为分析点

  

  当然,中国妇女的这种状态直到近代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后才有所缓解,但是并未真正消除这种文化事实的影响。由此可知,法律总是受到一定时代的社会文化事实的影响,各种社会文化事实促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教和律法对妇女权利的界定:


  

  (1)按照中国古代社会的观点,妇女并非“神或上帝所设计”来从事任何有意义的活动,除非她作为妻子和母亲,即妇女只有在作为妻子和母亲时,其社会作用才能得到体现。


  

  (2)明确法律的可变性和礼教的稳定性在社会文化中相互交错所形成的社会观念仅仅被人们极为谨慎地探究着,即法律与封建礼教之间的关系处于慎重而微妙的关系磨合之中。


  

  (3)在古代中国社会,封建礼教束缚的范围已经远远地超越了法律和道德所能规范的范围,即它不仅包含着已经牢固确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律法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在美国,性别歧视的社会观念也影响着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真正的妇女”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影响着美国的立法者。这种意识形态最初盛行于19世纪的大不列颠、美国和其他地方的中上层阶级。在他们看来,“真正”的妇女应该呈现出四种价值取向:纯洁、虔诚、恭顺和家庭生活。这种观念导致了美国立法者们在立法时把妇女视为男人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妇女应该是家庭生活型和顺从型的,那么妇女的庭生活和顺从的目标就是男人和他们的家庭。在英美国家,这种观念通过“妻的地位”(指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的实现能够最好地予以说明。“妻的地位”是威廉·布莱克斯通先生所界定的一个概念:“妇女和男人是一体的,且一体于她的丈夫之下’,[1](P.35)。由于在既定社会内所形成的社会观念具有相对稳定性,以至于在美国着名的性别歧视案Bradwell V. Illinios案中对布莱德雷法官的观点产生了重要影响。[3]直到Bailey V. People案,斯科特法官宣布废除“拇指规则”,重申:按照现代立法和司法观念,从法律意义而言,通过妻子独立地位的存在实际上否定和破除了从属地位条件下所虚构的统一体的神话。她本人和丈夫一样具有尊严……如果实施法律的法院认同丈夫有权力强迫妻子服从他的意愿,假如需要的话,哪怕使用强力,这在文明提升的社会中是没有地位的,这仅仅是野蛮人式的遗俗。[4]但是,美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在1920年民权法实施、美国妇女取得政治上的选举权之后才真正被法律予以确认。


  

  上述事例表明,不同时代的社会观念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效果,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必然要求制定和实施与社会观念相适应的新法律,新法律必然产生新的法律效果。


  

  3.参与社会活动中的个体和群体:法律变革的主体


  

  无论社会中的个体还是群体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和促进社会变化,从而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在我们论述社会文化事实影响法律及其变化时,要谈到我国司法判例中出现的两个普通人:齐玉苓和麻旦旦。齐玉苓案导致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8月13日发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反映了当时我们的法律不能适应社会文化事实的变化,进而要求制定或修改法律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引起了立法者和学术界的深刻反思:在既定的社会文化事实下,宪法是法律吗?宪法能否司法化?[5]而陕西麻旦旦案(即处女卖淫案)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原因在于受害人不仅被错误地拘留,而且精神和名誉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却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它反映了我国国家赔偿法所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文化事实,必须修改《国家赔偿法》。在一定程度上,2010年12月1日所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把精神赔偿简单地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中正是中国社会文化事实变化的体现。[6]当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虽然在精神赔偿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当下中国社会文化事实的变化仍然不相适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社会中,不同的群体和个体试图通过各种特定的社会途径影响当时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他们可能通过发表言论影响立法者制定反映他们价值和信念的法律。例如,我国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引起了3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违宪审查,从而掀起了一场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大讨论{2} (P.50-52)。三博士上书和媒体的相关评论集中于三点:一是收容遣送制度违反法治精神,应予废除。因为此制度是基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方式的需要,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保持了城市的稳定和秩序;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迁徙自由成为社会主要文化事实,户籍政策松动,此项制度就不再合时宜。二是《收容遣送办法》违背了宪法立法法有关规定,应予以改变或撤销;三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3}。法学界许多知名学者发表评论,希望在中国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违宪的法律、法规等侵害。而孙志刚案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国务院撤销了违反宪法立法法的《收容遣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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