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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下跨国公司行为规制方式分析

  

  我国投资市场的不断开放,会使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市场秩序的调整会变得更加重要。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财力、先进的技术、知名的品牌和强大的销售网络,这些先天的优势很容易使其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和完善中的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滥用其优势,排挤其他国内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或者通过妨碍竞争的兼并等策略消灭市场竞争;再加上我国给予外商的许多优惠,致使外资对我国部分行业的垄断已经出现,这会对我国的经济结构产生极大影响甚至于损害。 要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垄断,我国必须制定和完善竞争规则。竞争规则包括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为WTO所认可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规则。我国已经具有了反倾销、反补贴等单行法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这些法规的目的都在于规制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损害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它们具有的一个明显的共同的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某一阶段国家经济与政治的需要灵活地加以运用,当然这种运用是在不违背WTO规则基础上的进行的。 


  

  (二)产业调控规则 


  

  产业调控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战略而采取的调节产业结构与活动的一些规则。产业调控的基本目标是达到产业结构的合理与协调,以确保国民经济总体上高效率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渗透在东道国经济的各个方面,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为确保外国投资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东道国必须对外国投资加以规制,其通常的做法是:一方面将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本国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和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我国也采取了某些法律措施以保证外商投资的方向与领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995年我国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外国投资的部门分为禁止、限制、允许和鼓励四类,同时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用以明确“四类”的具体行业。1997年、2002年和2004年分别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行了修订,特别是2004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透明度更高,除了清楚地列出禁止、限制、允许和鼓励的四大类具体行业外,还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内容作为《目录》的附件,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本要求和时间表,在未来的时间内将要开放的领域,如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一一明确的加以列出,既表明了我国政府将严格依照承诺履行义务的态度,也表明我国将通过产业控制方式管理全国的经济。根据这种分类,应及时修改我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与审批方式不完全适应产业分类的做法,应该做适当的修改,对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可以采取登记的办法。对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批,特别是对那些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要防止其把在中国建立的项目当作加工厂,把中国的公司建成一个个“肢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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