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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下跨国公司行为规制方式分析

  

  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取消,显然抑制了国家在投资领域所惯常享有的权力。对于国家在WTO中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学者们已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出现了对国家主权让渡理论或受限理论的不同阐述 。不管这些阐述是否是对WTO与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的正确的诠释,毋庸置疑的是,WTO规则对其成员国在贸易以及相关领域的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必须遵循的规则。WTO的贸易自由化规则导致国家在贸易与投资中的管理权的减弱,特别是对那些经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作为发展中国家,它们急切地需要发展本国的经济,需要外来资本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助一臂之力。但受到自身实力的限制,这些国家又不得不经常面对跨国公司的力量对抗。一方面,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这些国家经常要向外国公司提供许多优惠条件;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又经常与外国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例如,在外国公司面前,东道国政府当然想保留住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力,并想达到更理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目标,而外来公司则会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这些目标施加另外的影响。东道国可能希望外国投资者将工厂建在不发达的地区,而外国投资者则可能更愿意将工厂建造在繁华地区;东道国通常希望外来投资会带来技术的进步,而外国投资者则可能坚持在自己的国家进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外国投资者从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材料价和初级产品的价格持续下降,而发展中国家从工业化国家进口的制成品的价格却不断上升。为了获得那些大的跨国公司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东道国有时不得不放弃某些权力和独立性。处于这种地位上的发展中国家本来可通过某些投资措施的实施增强自己的力量,但一旦成为WTO的成员国,这种权力优势即丧失了。受到WTO规则约束的国家,不能采取它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需要遵循WTO设定的规则。由此为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的扩张提供了方便。 


  

  跨国公司的多国投资的特点,使得人们往往难以认清它的身份,从跨国公司产生以来,就存在这种争议。有人认为跨国公司应该是脱离了母国身份而且基本上是全球规模经营的非国家实体;也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仍然以国民身份作为衡量方式,母国市场环境是公司强大或衰败的一个重要条件。尽管对于跨国公司的身份的争议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跨国公司的实践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跨国公司与母国之间有着无法割断的血缘联系。例如,尽管西门子公司在全世界建立了很多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就建立了几十家独资与合资公司,但我们在谈到西门子公司时首先想到的是它是德国的公司。跨国公司母国的国家竞争力要靠这些公司,美国的全球性扩张其实就是以它的跨国公司作为先锋和后盾的;而跨国公司也同样会认识到它们母国的重要性,它的利益与要求必须依赖本国的维护。传统上母国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现在,则出现了更具有可行性与拘束力的做法。依照WTO规则,如果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或利益受到损害,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由本国政府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请解决争端,以此来保障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在其他的国家不受到损害。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认可了本国政府在维护本国投资者利益上的作用,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跨国公司的代言人和保护者。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而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显然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志。美国之所以不遗余力地促成“TRIMs协定”的达成,其根本原因在于维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投资领域中的应用为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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