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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如何介入家庭的?

  

  (四)去”宪法化“? ———家庭法发展方向之争


  

  宪法对家庭法的过度介入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强烈反弹,最高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开始调整自己的立场。2000 年的 Troxel v. Granville 案[55]是一个标志。本案也是一个关于父母权利与第三方权利关系的问题。根据先例,父母的基本权利将排斥第三方权利。但最高法院修正了自己的立场,强调需要在更大范围内考虑家庭成员各方的利益。史蒂文森( Stevens) 大法官写道: ”在这类案件中,并不仅仅是只有相互对立的两极———政府和父母———谁有权决定探视孩子的问题,还有第三方———孩子。在维护家庭紧密关系方面,父母有多大的权利,孩子也就同样有多大的权利,必须要对他们的权利予以平衡。“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本案中论及父母权利时,没有再提及基本权利问题,也没有再提及法律推定违宪问题。在 2004 年的 Elk Grove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Newdow 一案中,[56]法院指出: 父母的权利不能孤立的考虑,本案不仅涉及到父母决定其女儿宗教信仰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作为争议中心的孩子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学者们一般认为,宪法介入家庭法的趋势无法避免,甚至认为近些年来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强化。[57] 其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联邦层面,最高法院在Lawrence 一案中的判决表明,它准备将更多的家庭权利纳入到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保障之中,虽然不一定将这些新的权利视为”基本权利“而给予最严格的保护。[58] 第二,在州层面,如前所述,随着州法院判决承认同性婚姻,一些州的宪法开始加入”婚姻修正案“,无论修正案的内容如何,都表明各州宪法介入家庭法的趋势在加强。[59] 总之,家庭法不再可能脱离宪法价值的渗透而独立发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不再无视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尊重家庭法既有规则的基础上贯彻宪法理念与价值。所以,家庭法完全”去宪法化“决无可能,但”宪法化“的方式和程度将有所调整。


  

  六、余论: 对中国制度的启示


  

  虽然美国社会在宪法对家庭法的影响上产生了诸多争议,但二者的互动与交集这一现象本身以及人权、自由与平等等基本宪法理念对家庭法的渗透都对我国宪法以及家庭法的发展极具启示意义。


  

  其一,宪法价值的实现不应局限于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上,也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对宪法学的研究启示应关注部门法的发展,比如家庭法。宪法的价值理念在家庭法中的贯彻问题。相应的,家庭法的发展亦不能超离于宪法价值之外。在家庭法中贯彻宪法的价值既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面向,也是家庭法价值提升的表现。


  

  其二,在亲情、责任和奉献等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下,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更强调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义务,如家庭对国家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夫妻之间的义务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义务。这与以”权利“为中心话语的美国家庭法有重大区别。但在权利意识高涨的时代,家庭法领域也不能例外。如何界定家庭成员的权利关系,如父母对子女的权利,配偶之间的权利,以及家庭成员对国家的权利是我国的立法者需要面对的问题。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教育的问题上,父母是否有一定的决定权? 如何界定父母的决定权和国家规制权力之间的关系?


  

  其三,一些困扰美国立法及司法部门的家庭法问题,如同性恋、代孕、非婚生子女等,也正在或将在中国发生,从宪法的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进路,也许比单纯从家庭法角度更合理一些。上世纪 90 年代后,同性恋在我国逐步得到宽容和理解,不再被认为是犯罪或病态。但同性恋的最终诉求是获取组织家庭的权利,包括婚姻和抚养孩子( 通过收养或代孕等方式) 的合法化。从长远看,这些诉求都将是法律无法回避的。在代孕方面,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但简单化的禁令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实践中代孕案例屡见不鲜,也有一些学者主张代孕的合法性,[60]亦发生过代孕者反悔的案例。禁止代孕是否侵犯那些不能生育的女性的权利? 代孕者是否享有母亲的权利? 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仅从家庭法角度研究,它需要从宪法上基本人权的角度来理解。另外,非婚生育在我国也会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我国婚姻法关注更多的是未婚生父的义务,而其权利为何则未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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