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司法制度名誉的影响,最高法院将影响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审判的公正性有关。第二类涉及执法人员违反宪章行为的严重程度。第三类是排除证据的效果。其中,第一类是所有要素中最重要的一组。[35]影响审判公正性的证据将玷污正义之实现,通常应予排除。在女王诉柯林斯案(R v. Collins)中,法庭还区分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不同效力,指出,如果仅是实物证据的获取方式违反了宪章要求,该证据的使用通常并不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而自白等其他从被告处获取的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侵犯行为触动了公正审判的根本理念———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因而对这类证据的使用将使审判不公,通常应予排除。[36]
相较之美国的排除规则,加拿大的权衡理论赋予了法官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扩大了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受排除的范围。例如,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之诠释,实物证据、对宪章的轻微违反或技术性违反所获的证据、基于善意信赖取得的证据等,通常都不会被排除。
因此,与美国严格的排除规则不同,加拿大的排除规则相对宽松。基于法官的权衡,被确认为违反《宪章》第8条的非法证据可能仍被法庭采纳。尤其对于搜查扣押行为而言,所获取的实物证据通常不被排除。因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可倚赖排除规则的较高过滤能力,来减少经排除证据规则而脱离司法惩戒的案件流量。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证据排除的第一道过滤网———“警察行为违反了宪章保障之权利、自由”的口径可以更宽。这就意味着,加拿大最高法院可以确立更宽泛的隐私合理期待标准,将更多的案件纳入《宪章》第8条的审查与保护范围。事实上,加拿大最高法院正是这样做的。此种宽泛的隐私合理期待标准,通过将美国最高法院言称“被告对此不享有隐私的合理期待”的诸多领域纳入《宪章》第8条的审查范围,使其更能应对未来新型侦查技术的迅速发展,扩展自身的效力范围。
五 结 语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诠释下,《宪章》第8条的隐私权作为一项对抗政府权力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的适用力和相当的弹性。加拿大《宪章》第8条与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下的隐私权,皆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私生活的不正当干涉而确立,具有保障公民自由的公法意义。但较之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下的隐私权,加拿大《宪章》第8条确立的更为宽泛的隐私权范围,更好地保护了个人的自治性和社会性。概括而言,其立场主要体现为:
1.《宪章》第8条下的隐私权与自由、民主有关的基本价值相联系,因而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第8条的隐私权追求个人自治、人格尊严的价值,因此,既包括消极意义的不受政府打扰之权利,又包括积极意义的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
2.《宪章》第8条下的隐私权保护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及信赖关系。这突出表现在个人可以对一部分人披露其私密信息,但这并不妨碍他对其他人享有隐私权利。因此,个人可以将其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划分为若干从小到大的同心圆,保持与不同的社交圈子亲疏远近的关系,并在不同程度上保有其隐私利益。
3.《宪章》第8条下的隐私权并非仅属于无辜的人,而是属于每一位公民,包括那些可能正在进行违法活动的人。警察的侦查活动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化事由,才可干预个人享有的隐私权。
4.在现代信息社会,侦查手段越来越倚赖科技手段获取犯罪的有关信息。《宪章》第8条仅保护有关个人生活核心之信息。在考察隐私的诸种因素中,信息的性质是其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37]加拿大最高法院将宪章之保护界限划定于此,既保护了个人私生活之必要空间,又保障了政府追诉犯罪的能力。
总之,加拿大最高法院以自由、民主社会的价值作为划定公民隐私权领域的界碑,其宪法判例表明,它成功地在政府权力的笼罩下,筑立起一方个人领地的坚固界墙。就技术层面而言,加拿大《宪章》第8条的理论体系更为细密统一。与美国相比,加拿大最高法院又进一步确立了综合一切情状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及要素,都统一在与隐私相联系的基本价值之下。加拿大最高法院这种理性、一致连贯的阐释体系,得益于美国宪法判例提供的前车之鉴。在上述背离美国宪法判例的裁决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皆对美国的类似判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借鉴。当这些类似案件提交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时,这些美国宪法判例已历经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沉淀与磨砺。在美国学者、评论家、国会立法与各州判例对这些宪法判例进行批判、补充、修改、扬弃的喧嚣声渐渐沉寂后,更为理性的裁决得以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缓缓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