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与隐私权保护
向燕
【摘要】《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8条赋予了公民反对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的发展历程类似,经由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释,《宪章》第8条确立了隐私权的
宪法保护。基于对美国宪法判例的批判和借鉴,《宪章》第8条下的隐私权在判断标准、保护范围方面体现了本国特色。第8条下隐私权具备的丰富内涵,不仅得益于加拿大最高法院确立的隐私权旨在促进的诸项基本价值,也与加拿大较为宽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
【关键词】
宪法刑事诉讼;隐私权;搜查
【全文】
1982年,加拿大通过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以下简称“宪章”),[1]在刑事诉讼领域引进了隐私的概念。隐私权并未在加拿大宪法中得以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释,体现于《宪章》第8条中。《宪章》第8条借鉴了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的表述,[2]宣称“人人都有权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相关宪法判例也深受美国最高法院所作判例的影响,将搜查的判断标准确定为“隐私的合理期待”。传统观念中,搜查仅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干预,这在普通法中也不例外。20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对搜查的宪法保护发生了悄然变化,从侧重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转向了隐私权。在借鉴和批判其美国法的基础上,《宪章》第8条及宪法判例确立了更为理性的方法框架。
转变的法律体现了对社会发展的回应。《宪章》第8条下隐私权的发展,展示了现代社会中隐私权的丰富内涵及其对自由民主社会的价值。加拿大最高法院所确立的以隐私权界定搜查的路径,反映了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信息社会,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对刑事诉讼的基本矛盾需要寻找新的平衡。
一 《宪章》第8条隐私权的诞生
《宪章》第8条赋予了公民反对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因而搜查扣押的“合理性”成了国家权力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何谓合理,是由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宪法判例予以解释。在宪章通过的两年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借鉴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发展之经验,在1984年亨特诉索瑟姆有限公司案(Hunter v. Southam Inc)中,援引了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卡兹诉美国案(Katz v. United States)的阐释,确立起对搜查所涉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依据美国和加拿大的判例,要确定政府对公民的干涉行为是否受宪法第4修正案或《宪章》第8条的保护,需要越过两个门槛: (1)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搜查或扣押? (2)如果构成搜查扣押,该搜查扣押是否合理?在早期的搜查判例中,美、加两国都是以财产法的概念来确定政府搜查的权力范围,即只有存在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犯,政府行为才构成宪法意义上的搜查。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卡兹案中,[3]彻底抛弃了财产权的分析方法,使隐私成为第4修正案所关注的首要利益。最高法院裁决,第4修正案保护的适用,不应当取决于是否存在对某个封闭空间的物理性侵入。当政府行为侵犯了该人正当隐私时,该行为就构成了第4修正案下的搜查,这就是著名的“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