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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制权力”到“未列举权利”

  

  (二)后二元联邦制下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


  

  随着“新政”的进展和“宪法革命”的发生,联邦权力也不断扩张,原来被用于对其进行限制解释的《第九修正案》在被短暂遗忘了30年后,以一种新的面孔出现了。而这种面孔不仅与以前的样子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


  

  在格里斯伍德案中,原告格里斯伍德(Griswold)是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主任,布克斯顿(Buxton)是一名执业医生和耶鲁医学院教授,还是计划生育协会纽黑文中心的医学主任。两人由于违反了康州法律为已婚人士提供有关避孕方法的信息、指导和医学建议,为妇女进行体检并开出最佳的避孕器具和药物以供她们使用而被捕和定罪。最后,他们以所适用的州法违反《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以明显优势认定康州法律侵犯了婚姻中的隐私权,并推翻原判决。


  

  在该案中,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和金伯格(Goldberg)都借助了《第九修正案》用以支持隐私权的主张。不同的是前者借助的是“伴影”理论,把《第九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所列举的权利结合起来;后者则是将其与两条正当程序条款的修正案结合起来。金伯格大法官特别强调《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对于该案的关联性与重要性。他以《权利法案》制定者麦迪逊法官的见解为理论基础,通过对《第九修正案》的语言和历史意涵的探寻,主张在前八项修正案中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宪者所坚持的。在此基础上,“婚姻中的隐私权是一项如此重要和基本的根植于我们社会的权利”,“该基本权利因为没有在宪法前八条修正案或其他地方的术语中提到而不受宪法保护的司法解释是明显违背《宪法第九修正案的》。”[49]金伯格对于《第九修正案》的诠释,对《权利法案》中未列举的权利提供宪法保障拓展了可能空间。


  

  但把《第九修正案》与其他修正案结合起来保护未列举宪法权利的主张并不是大法官们的一致意见。在反对意见中,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嘲笑金伯格大法官的观点是对《第九修正案》“最近的发现”,[50]他说一个历史系的学生也知道《第九修正案》的目的是“联邦宪法的所有条款的目的是限制联邦明示的或必需的默示的权力”。[51]尽管有来自大法官和学界诸多的反对意见,但《第九修正案》作为支持个人权利的主张毕竟已经成为规范事实。在格里斯伍德案中所发生的对《第九修正案》解释的根本性转变,对其后的案件有着直接的影响。这首先体现在罗伊案中:[52]1969年,杰恩·罗伊(Jane Roe)挑战德克萨斯州刑法,她声称自己被强奸而怀孕但她不愿意也无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而此时德州依然执行着


  

  1854年通过的反堕胎法律。该法规定除了依照医嘱、为拯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之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原告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单独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这是一种绝对权利,德州刑法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此违宪。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多数意见的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


  

  在判决书中,布莱克门(Blackmun)大法官认为:个人具有宪法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他指出: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第九修正案》确认的“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还是《第十四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都隐含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都足以包括一个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其怀孕的权利。个人隐私属于宪法所称的“基本权利”或者“法定自由”,德州法律侵犯了妇女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53]可见,在格里斯伍德案中经大法官道格拉斯和金伯格由于对《第九修正案》的”误读“而空手”套“来的、作为个人权利的隐私权俨然跻身于基本权利的行列,成为受宪法判例保护并形成前例约束的宪法基本权利,并受到大法官们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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