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在整顿金融、复兴经济和救济工作方面收效显著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宪法案件。由于牵涉到对联邦权力范围的解释和界定,《第九修正案》在此期间一再登上舞台,成为持保守立场的法官们坚持司法克制、质疑“新政”的合宪性和反对联邦规制和管理的规范依据。“新政”期间颁布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是司法克制瞄准的靶心,在诸多案件中,该法的合宪性是争论的焦点。据学者不完全统计,从1935年开始,仅在短短的16个月之内就连续有12个关于“新政”的案件判决政府一方败诉。[42]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在联邦权力扩张阶段,法院和法官们对《第九修正案》“限制联邦权力”解释规则的坚持。
(3)最后阶段之被放弃
据学者拉什统计,在内战期间和“新政”期间,有一些案件已经开始将《第九修正案》作为未列举权利来源。他自己发现了有5个州级案件试图将《第九修正案》作为独立的未列举权利的来源。这与内战之前没有一个类似主张的案件形成对比。[43]这些案件似乎意味着在州的层级上将《第九修正案》作为个人权利来源的主张已经萌芽。
促使对《第九修正案》的理解和解释发生根本性转变的还是罗斯福总统。正是他的努力,使得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方式认同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联邦权力得以扩张。开始,“新政”遭到了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代表的保守主义者的强烈反对,最高法院动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包括《国家工业复兴法》和《农业调整法》等重要法律在内的政府新政立法违宪。对此,罗斯福在1936年第二次当选之后提出了“法院改组计划”。他借口减轻年迈大法官的工作压力,建议国会通过法律,规定只要大法官年逾七旬且任期超过10年,总统就可加派一位新的大法官,最多加派6人,以此来改组最高法院。总统对大法官的提名权和国会对罗斯福新政的支持,将意味着罗斯福可以把自己信任的6人用“掺沙子”的办法送进最高法院。
不知道是罗伯茨(Roberts)大法官对这个计划的担忧还是个人的认知有了变化,抑或是联邦最高法院想体面地进行“战略性撤退”,他突然发生了“及时的转变”,[45]转而支持他曾经强烈反对的扩张联邦权力的观点。这明显体现在著名的帕里什案中,[46]华盛顿州为了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确立了妇女和未成年人最低工资以及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帕里什(Parrish)是一家名为西岸宾馆(WestCoastHotel)的清理房间的服务员,她的工资低于每小时35美分的最低标准。她和丈夫提起诉讼要求补足差额。该案最终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认定上述州法合宪。此后,联邦最高法院再没有以这一理论判决过社会经济立法因违宪而无效。因此,有了“1937年的宪法革命”之说。
“宪法革命”还意味着传统的二元联邦制的崩溃,联邦与州的平衡在某种意义上被打破,联邦取得了优势乃至主导地位,联邦的权力得到了扩张。相应地,在二元联邦制下的纯属“正解”的、对《第九修正案》作为“限制联邦权力”的解读也基本就此作古。在二元联邦制终结过程中,并没有对《第九修正案》直接的解释与应用,但帕里什案的判决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摒弃以往《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方法。而且,在对《第九修正案》的理解发生变化之时,明智的方式不是公开宣告之前如何解释和现在如何解释《第九修正案》,因为这无助于保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也不利于维系地位尴尬、正在接受来自民众和其他权力机关质疑的释宪者的权威。因此,将《第九修正案》置于一旁不再提及(冷处理)而对该案件”就事论事“地解决应该是最为沉静和稳妥的解决方式了。在帕里什案中,大法官们其实也对《第九修正案》做出了解释,只是这种解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做出的,通过不谈及《第九修正案》以默示的方式接受了联邦权力的扩张,从而颠覆了既往对《第九修正案》作为“限制联邦权力”解释规则的理解。自此,联邦最高法院开始构建一个新的框架以保护前八条修正案中所列举的个人权利,《第九修正案》和《第十修正案》则被放弃了。在其后的30余年里,它们都没有在任何联邦法院中被成功地用作诉讼理由。
本来用作“限制联邦权力”扩张的《权利法案》也适用于州,这意味着州的权力开始受到该法案的限制和约束,因此,《第十四修正案》的出现意味着二元联邦制开始终结。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包括经济危机、贫困问题等在内的很多社会问题在州的层面无法解决,必须要在整个国家的层面上进行整体的考量才能妥当解决。因此,联邦的权力不断扩张,州的权力不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限缩。在这个新形成的权限范围内,联邦与州相互连接和相互配合,形成一种新的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