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举权利派”的第三个理由是文本。他们认为,对于未列举权利,宪法《第九修正案》的文本已经进行了明晰的说明,对这些文字的字义进行最平实直接的解释就是“对某些权利的具体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认在法律体系内未列举权利的同等存在”。[8]基于文义解释这种法学解释中最基本和重要的解释方式,不难得出宪法《第九修正案》的文本就是对宪法规范中没有列举权利的保护,这意味着对“限制权力”派观点不言自明的反驳。
(二)“限制权力派”
“限制权力派”也分别从历史、语境和文本方面进行反驳。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发现《第九修正案》意涵的关键在于对宪法是否应该包括《权利法案》的争论。他们引用了“未列举权利派”承认的史实———作为坚定的联邦主义者的麦迪逊对《权利法案》的态度。[9]威尔逊、汉密尔顿和麦迪逊都明确表示反对将《权利法案》置于宪法之中。但州会议坚持在《权利法案》中增加两个独立的修正案,第一个要宣布列举的联邦权力,没有授予的权力由州保留。第二个要宣布对联邦列举的权力进行限制性的解释。麦迪逊建议的《权利法案》草案包括两个反映州会议主张的条款:对保留的、没有授予的权力予以宣告和对联邦宪法的解释规则进行阐明,即禁止联邦权力不正当的扩张和保护人民保留的权利。[10]最后,这成为第九和第十修正案。不知为何,《第九修正案》的最后版本去掉了禁止权力扩张的语句,留下了权利保留的语句。尽管麦迪逊坚持说《第九修正案》意义不变,但弗吉尼亚会议却未被说服并延迟了批准,因为他们要求对联邦列举权力进行限制性解释的规则没有得到考虑。为此,麦迪逊在众议院作了个演讲,陈述了《第九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的起源和意涵。按照他的说法,这两个修正案的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以防止其干涉本属于地方或州控制的事项。弗吉尼亚州因此批准了《权利法案》。
“限制权力派”的第二个理由是语境。“限制权力”论的解释并未架空《第九修正案》使其显得“多余”,因为该派区分了《第九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11]根据该派的解释,《第十修正案》明确了联邦政府权力是法定权力之一,宪法只是将有限的权力授予政府。尽管《联邦宪法》第1条中的“必需而适当”条款对限制政府的目标有所暗示,但《第十修正案》出台之前,宪法确未明示权力赋予的有限性。在“限制权力”论者看来,《第九修正案》表明《权利法案》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明示权力的联邦体系。因此,他们认为《第十修正案》消除的是因缺乏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只能行使法定权力的宪法条文的威胁,而《第九修正案》消除的则是由《权利法案》带来的威胁。
“限制权力派”的第三个理由也是文本。相对于“未列举权利派”,“限制权力派”就文本对其观点支持的程度和所进行的论证力度似乎有所不及。他们认为《第九修正案》将联邦政府权力限制于宪法的明确规定,没有考虑到对其所用的“权利”和“人民”的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根据“限制权力”论,制宪者几乎是交互使用了“权力”和“权利”两个概念。[13]因此,有些论者认为《第九修正案》的条文规定并未驳斥“限制权力”对该修正案的解读。
(三)小结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派不同意见看似激烈的交锋中,有一点似乎双方都有意无意地忽略、却被拉什(KurtT. Lash)教授捕捉到了:他注意并强调了对不同历史阶段《第九修正案》的理解,他还间接提到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规范解释方法———原意主义与客观解释———对双方观点的影响。[15]就“未列举权利派”而言,他们对于《宪法第九修正案》的解读是基于当前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立场而进行的,将《第九修正案》视为保护宪法没有列举的、人之为人的自然权利的规范依据。因此,他们更强调从当前社会的价值立场与社会背景理解《第九修正案》,以此时的“读者”眼光对文本进行“原意”的解释。这种立场当然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第九修正案》是当前生效的宪法规范文本。而对于“限制权力派”来说,他们更强调《第九修正案》的“原意”,从《权利法案》产生的联邦主义的历史背景、州会议的提议、制宪者在协调与平衡各方立场的考量出发来分析其意涵,对它所蕴含的“原初意思”通过历史追溯和理论跋涉来进行探求,以此为基础得出《第九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一起,从不同角度对联邦权力进行限制与约束,以保护基于人民主权而存有的州和人民的权利。此时,他们追求的是“作者”的“真实意思”。因此,就两派的观点而言,其实是根据其研究方法和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方式的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如果进行简化分类的话,可以分别代表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产生的“阶段式理解”。“限制权力派”是基于对制宪者原意探究的立场,其观点侧重于制宪时《第九修正案》的含义;而“未列举权利派”则是基于现代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立场,对宪法文本的当前应该具有的含义进行的探求,其观点侧重于对《第九修正案》的当前理解。由此可见,两派的观点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错之分,他们之间的纷争是基于其各自不同的立足点和观察眼光在此产生的交错而非对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