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发挥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增强信访制度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将这种监督纳入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宪政架构仍需要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三)分流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
只有提高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从根本上减轻信访机关的压力,才能使司法、信访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因此,必须对目前的信访救济机制进行科学分类和合理分流,对一般的涉诉涉访案件的救济要优先纳入司法救济,对特殊和重大的信访救济要纳入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威救济机制。
首先,改革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尽可能将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司法救济程序。改革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应当依法交由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尽量使大部分行政争议能通过正式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减少因行政争议产生的涉诉信访的发生几率。其二,改革诉讼制度,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门槛,扩大受案范围,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惩治司法腐败,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通过完善人民法院的终审、再审制度,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尽可能将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司法救济程序。当然,司法机关也可以尝试增加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以降低信访发生的几率。[10]其三,党政机关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也应尊重司法的终局性和既判力,以营造尊重司法权威的法治环境。通过树立司法权威,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引向正式的司法救济渠道,回归信访制度的本来功能,确立以司法救济为主、以信访救济为补充的公民权利救济体系。
其次,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威救济机制。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许多群体性信访往往是因党政领导的重大决策不当所致。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的因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引起的群体性信访,多是地方决策不当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所致。在现有的权力格局下,司法机关大多不会受理此类案件,此类侵权案件事实上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对于此类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当交由权威机关予以救济。
目前,我国信访制度最“权威”的救济机制是正在全国各地普遍进行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大接访”制度和党政领导挂帅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虽然这种“权威”的救济机制确实“办结”、“化解”、“解决”了大量重要的信访事项,但由于其与我国宪法确立的“核心政制”[11]不兼容,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目标不一致而受到众多质疑。按照我国宪法确立的“核心政制”和信访制度救济法治化、程序化的要求,改革和整合现有信访制度的救济机制,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权威信访制度救济机制,[12]是彻底解决越级上访和群访问题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