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求党政机关在作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应听取利益攸关的当事人的意见,主动接受信访或下访。在利益不断分化、社会矛盾凸显以及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事关公民重大利益的决策(如房屋拆迁、事业单位改革等)应当事先听取各方的意见,包括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开言路。信访也可以作为征求意见的途径,变被动信访为主动信访,变事后信访为事前信访和事中信访。通过主动信访和事前信访来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进而减少矛盾,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源头上舒缓救济类信访的压力。总之,通过主动信访和事前信访既可以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政治参与功能,又可以减少救济类群体性信访和非正常上访的几率。
(二)巩固和扩大信访制度监督功能的实效范围
信访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向党和政府揭发、检举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一种监督形式,在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正确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举报贪污腐败案件、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侦查贪污腐败案件方面成效明显。我们应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在举报贪污腐败案件方面的机制,巩固信访制度在举报贪污腐败案件中监督功能的实效。
由于我国官员任选体制和用人机制存在特殊性,因此,党管干部原则下形成的下级官员只对上负责的官员约束机制存在弊端,导致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很难发挥实效。而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最有效的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如何发挥信访制度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以外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目前并没有很好的对策,许多监督仍然流于形式或止于文本层面,健全和稳定的监督机制并未形成,信访监督的实效受到影响。
近几年,纪检、监察机关开始用信访制度进行监督工作的试点,并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取得了监督实效。江苏省是全国最早探索实践信访制度监督的省份之一。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总结出信访制度监督的4种方式:告知、函询、提醒、诫勉谈话或组织生活会专项说明,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监督范围方面,将群众普遍关注的“三农”、社保、医保等民生问题和拆迁、征地、工程建设等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以及行政权力比较集中的城建、规划等一些部门纳入信访制度监督的范围,把管人、管钱、管物的干部和岗位作为信访制度监督的重点,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源头上防范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