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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

  

  (三)权利救济功能扩张过度


  

  在我国宪政制度的架构中,司法救济应当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行政救济(行政复议)也是重要的救济方式,信访制度只是一种辅助性和补充性的权利救济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威不够强大,司法救济的范围被人为限制,人们对司法救济、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不太信任,以及决策层和普通群众对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抱有过高的期望,因此,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已经浸入其他各种救济途径之中。权利救济已经成为我国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和“头号任务”。[6]对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过高期望最终导致信访制度的功能扭曲,远远超出了信访制度所应当和能够承受的程度。


  

  对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过度依赖和运用的消极后果已经显现,当前我国出现的长期上访、越级上访、集中上访等问题都是因为普通民众过于依赖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结果。信访体制逐步发展成为部分取代正常宪法体制甚至超越宪法、法律去推进公平正义的体制。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使用,明显对宪法确立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核心政制”形成冲击。[7]“行政救济(信访)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8]


  

  二、信访制度功能的理性回归


  

  为摆脱目前信访制度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信访制度的功能必须实现理性回归,即回归宪法的正常体制,回归信访制度的原有功能。所谓回归宪法,就是要在宪法中找到与信访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将信访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所谓回归信访制度原有的功能,就是要按照信访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来保障信访制度的健康运行。


  

  (一)扩大信访制度的政治参与功能


  

  首先,应当将信访制度纳入我国宪法设计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渠道作用。在我国宪法的架构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最主要途径,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应当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着手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主动成为信访的“接待员”,主动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提案和建议的质量。近些年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过程中采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就是一种扩大信访制度政治参与功能的良性信访方式。这样做既满足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又有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还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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