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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思考

  

  3.数罪并罚被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此类犯罪人多次实施犯罪,属于人身危险性高、再犯可能性大的危险分子。因此,考虑到对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上应当禁止终止其犯罪记录查询,也就是说,他们的前科原则上不应当归于消灭。但是,可以允许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其犯罪记录的查询。


  

  (三)制度设想:犯罪记录查询期间的设置


  

  终止犯罪记录查询并不是将犯罪记录在司法档案的记述载体上简单地予以销毁,而是在经过法定的查询期间后,对于符合记录查询期限终止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答复为“无犯罪记录”,属于在法律上消除行为人的前科。同时,考虑到促进犯罪人尽快回归社会,可以终止查询的情况应当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人。因此,从刑度上讲,所有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单处附加刑的,可以设定在查询期间届满后,前科自然归于消灭,查询结果是无犯罪记录;从罪质上讲,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所犯的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刑法予以严厉打击的犯罪,也可以设定为在查询期间届满后,前科自然消灭,查询结果是无犯罪记录。有鉴于此,在借鉴美国的《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披露法》[17]的基础上,建议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及其人身风险程度,为犯罪人界定和施加一个五级查询期限分类制度,具体作如下设计:第一级(最低风险):单处附加刑处罚的犯罪,这一级的查询期间应为3年。第二级(低风险):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微性犯罪,查询期间为5年;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查询期间为8年。第三级(中等风险):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程度不及第四级犯罪严重的犯罪,查询期间为10-15年。第四级(高风险):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数罪并罚被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则上不得终止犯罪记录查询,也可以由法院决定是否终止查询。第五级(最高风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不得终止犯罪记录查询。


  

  在上述法定查询期间经过后,对于第一、第二以及第三级犯罪记录,如果行为人在法定查询期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则在犯罪记录查询期间届满后,相关犯罪记录便予以封存并停止受理对外查询,犯罪人档案和对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查询,都将显示为没有犯罪记录的答复和表述。但是,考虑到第四级记录中的犯罪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记录不必然在查询期间结束后自然终止查询,仍需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第五级则诚如前文所述,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和较大的再犯可能性,除了不适用终止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个别情况之外,此类犯罪的所有犯罪人均终生具有前科,终生可以查询其犯罪记录。


【作者简介】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注释】关于设置以犯罪记录查询为基础和形式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系统思索,参见于志刚:《关于构建中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0期。
See Pierre H. Bergeron, One step in the right direction: Framework for sealing criminal records,36. Toleda Law Review. p.595.
参见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8页。
参见林忠:《日本举国激烈争论能否公开“特殊罪犯”个人资讯》,载《法制日报》,2005年1月25日。
参见吕艳滨:《日本的隐私权保障机制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十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1期。
参见张贵余:《你的污点我需要知道吗》,载搜狐网http://goabroad.sohu.com/83/70/article204467083.shtW2002-11-20,2011年5月30日访问。
关于来自社会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阻碍具有犯罪记录者回归社会的系统反思,参见于志刚:《论犯罪的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需要明确的是,终止犯罪记录查询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消除档案”、“销毁犯罪记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它不是简单地消灭犯罪记录,而是在整合保留相关犯罪记录的基础上,对于相关查询给予否定性答复,即被查询的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以此既能保障犯罪人的权益,又能保障现有前科立法的顺利实现。同时,也不至于因为销毁犯罪记录档案,而违反档案法等制度,更可以避免在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时,依然能够了解他过去的犯罪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编:《刑法总则分解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80页。
徐久生等译:《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See Criminal Records Act,Consolidated Statutes of Canada, R. S. C. 1985, c. C-47.
参见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1页。
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译室:《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9页。
参见易利:《美国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披露法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刑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性犯罪者登记与通告法令》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及其人身风险程度,为犯罪人界定和施加了一个三级查询期限分类制度:第一级(低风险),第二级(中等风险),第三级(高风险)。第1级者需要登记为至少20年供查询,第2级和第3级犯罪人均为终身查询。参见纽约州刑事司法署网站http://www.crininaliustice.state.ny.us/ojis/recordreview. htm,2011年5月3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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