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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思考

  

  3.性犯罪。考察当前各国关于前科消灭或者犯罪记录登记查询的立法,可以发现几乎所有国家对于“性犯罪”的犯罪人毫无例外地禁止其前科消灭,甚至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将“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布,或者公布于政府网站,或者是通过地方警察将相关印有“性犯罪”者信息的传单发到相关社区的居民手中。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首推美国的《性犯罪者登记和信息披露法》。此类法律旨在对某些性犯罪者增加新的法律义务,规定他们获释后须向当地警方登记本人的目前住所及其他个人详情,以便执法机构为侦查、调查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够及时追踪到他们。20世纪90年代,由于发生了若干引起广泛报道的“性犯罪”者获释之后再次实施性侵犯儿童的案件,美国绝大部分的州已经开始制定性犯罪者登记法律,以回应公众对于这些案件所表达的义愤。[16]


  

  客观地讲,考虑到“性犯罪”本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特别是此类犯罪的成瘾性和较大的再犯可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有其值得肯定之处。因此,在中国未来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中,对于触犯刑法236条237条所规定的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可以考虑永久保留犯罪记录。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犯罪记录的永久保留、永久可以查询,应当限定在合理的用途、范围之内。笔者不赞成采用美国的做法,不宜采用强行公告、强制披露“性犯罪”者个人信息等主动方式来使此类犯罪的前科得以永久保留,这样做有过度侵犯犯罪人的个人权益之嫌,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和重新做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可以永久查询犯罪记录的模式,对于特定用途、特定范围的犯罪记录查询,可以告知有犯罪记录;除此之外的犯罪记录查询,应当告知为无犯罪记录。至于特定的用途和范围,可以限制为:所有涉及与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共处的工作,以及经常照顾、训练、监管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的工作,例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的工作岗位,大学等学校女生楼的管理人员等。


  

  (二)限制终止犯罪记录查询的范围


  

  为了充分发挥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前科消灭效应,给予大部分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回复社会的机会,不应当过于限制“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在审慎地选择不得终止犯罪记录查询的范围的基础上,对于社会危害性大、再犯可能性高的其他犯罪,可以规定此类犯罪记录原则上不得终止查询,但为了促进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可以由法院决定其犯罪记录是否终止查询。此种选择既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严重犯罪,也可充分调动犯罪人自我约束和自我革新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前科消灭的积极作用。


  

  1.因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我国,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往往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此类犯罪一旦发生,就会给社会尤其是被害人带来难以愈合的危害尤其是精神创伤。因此,为了便于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减少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同时兼顾犯罪人权益的保护,可以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终止其犯罪记录查询。


  

  2.累犯。累犯由于可能具备了实施犯罪行为的习惯心理甚至“瘾癖”,决定了他(她)的改造难度及较高人身危险性,出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有必要较长时间地保留累犯的犯罪记录查询,也就是保留累犯的前科。应当说,现行立法充分体现出了对于累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对于累犯的犯罪记录终止查询予以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保留累犯的前科,也与立法精神相一致。基于此,可以考虑将决定权交由法院:一种模式是,由法院在宣判时直接确定累犯的前科存续时间,即犯罪记录可以查询的具体期限;另一种模式是,在宣判时对于累犯的前科存续时间不加以确定,而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表现,在其再犯可能性确已降低的情况下,由法院决定终止其犯罪记录查询,前科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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