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构建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思考

  

  从目前各国的立法模式看,大部分国家的相关立法是从可以消灭前科和不得消灭前科的类型界定出发,以罪质或者刑度作为依据,对于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但需要思考的是,此类前科消灭立法模式的划分根据和标准,并不是简单依据不同的罪名和刑度,而是源于各国立法者对于犯罪的危害性、刑事政策及国家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量。因此,我国今后在设置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时,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具体的罪名或者刑罚,而是应当立足于整体的立法体系及刑事政策的背景。


  

  四、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具体设置建议


  

  在吸取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当结合中国自身的现实法情及司法环境来反思和设置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尽管大部分国家并没有过多地限制前科消灭的范围,而是普遍地规定一切犯罪均可以消灭前科,但是,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和法律体系看,还是应当将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的适用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在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时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不得终止犯罪记录查询的范围:前科永久存续而不得消灭


  

  为了体现国家对于特殊犯罪、特殊犯罪人的谴责和防范态度,对于社会危害性大、再犯可能性高的犯罪,禁止终止犯罪记录的查询,保证曾经犯罪者的犯罪记录能够永久查询,也就是说,此类犯罪人的前科不能消灭。从这个层面上讲,不得终止某些犯罪类型的犯罪记录的查询,本质上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犯罪人权的天平上,倾斜于公共利益一方,是在追求对于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保护。当然,这样做导致某些犯罪人永久地丧失某些资格或者权利,从而可能侵犯此类犯罪人的权益。因此,应当在满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将永久保留前科的犯罪人的范围尽可能缩窄,严格限制不得终止犯罪记录查询的范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的研究,建议对以下犯罪类型设置为不得终止犯罪记录查询,即前科永久不得消灭。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现行刑法为了突出对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保护,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具有的重大社会危害性,规定了此三类犯罪为“特殊累犯”,也就是说,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一规定表明,特殊累犯的构成是以保留前罪的犯罪记录查询为条件的,如果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记录予以终止查询,那么特殊累犯也就无从说起。因此,为了和刑事立法政策相协调,保持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与刑法立法精神相一致,应当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设置为不适用犯罪记录终止查询制度。同时,考虑到此三类犯罪对于国家、公共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国际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为了避免其再次发生,增强国家和社会对相关危险分子的防范,也应当永久地允许相关犯罪记录被查询。


  

  2.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一大恶瘤和顽疾,在历史上毒品又曾经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因此,保持对于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是刑事司法中坚持不懈的一贯政策。同时,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犯罪人出狱后受到巨额利益诱惑、毒贩同伙的引诱、胁迫等因素的影响,再次犯罪的可能行较大,尤其是以贩养吸人员的再犯率极高。因此,对于涉毒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应当永久保留查询,有利于重点预防毒品犯罪和帮助破案。此外,根据刑法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再犯”,考虑到与现行刑法相协调的同样理由,也应当永久保留对于毒品犯罪的犯罪人的前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