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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纠纷解决方式与民诉法修订

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纠纷解决方式与民诉法修订


张珉


【摘要】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民诉法进行全面修订。以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重要的探索实践,并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故有必要将之写入民诉法。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之目标,应定位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获得充分救济和优化司法权配置。具体而言,在民诉法中可以从调解前置、委托调解、司法确认这三个方面作出相应安排。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订;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纠纷解决方式行
【全文】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实施了16年之后,于2007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这次“仓促之下完成的民诉法之局部修订直接导致了诸多遗憾”,[1]故而需作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民诉法进行全面修订,相关的理论准备亦在深入进行。民诉法需要修改的内容较多,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即是对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之纠纷解决方式加以确认。在此背景下,本文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将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之纠纷解决方式写入民诉法的必要性


  

  (一)具有积极意义的纠纷解决方式入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快速的发展,但同时社会分层却在加剧,社会矛盾也趋于复杂多元,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将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多元要求解决的途径也应是多元的。诉讼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虽然有着无可替代的优点,但其并不是万能的。因其程序相对复杂和“一刀两断”式的裁判结果等固有特征,甚至使其也不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手段。“由于诉讼本身是成本最高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尽可能限制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拓展替代性机制,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解决纠纷。”[2]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更加便捷、灵活、高效的优点即日渐突显,在诉讼之外选择这些方式解决纠纷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3]诉讼和非诉讼之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既能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将有限的社会资源以一种最优的方式进行配置。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配置将构建一个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从而实现我国法治的可持续发展。”[4]“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繁简差异设置多种不同的程序,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已被各国民事程序立法所普遍接受。”[5]这种具有积极意义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应在我国民诉法中有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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