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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结构


  

  1.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首先与用人者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关于派遣岗位、派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很明显,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从合同主体及内容来看,劳务派遣合同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有偿、双务民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劳动法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在实践中,很多用人者为逃避责任,在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工伤事故概不负责”,该约定就因违法劳动法的强行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依然可以向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主张对其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特殊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载明用人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因此在劳务派遣期间,受派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典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不过与典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中的雇用与使用是分离的。劳动者给付劳务的对象并非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而是用人者。受派劳动者必须在用人者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我们在认定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同时,应将之视为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


  

  3.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为衍生劳动关系


  

  有学者认为,由于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且用人者的权利义务与典型意义上雇主的权利义务也有差别,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首先,劳动法不仅承认以书面合同形式存在的劳动关系,也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与典型意义上的雇主权利和义务不符也不能得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这正如在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样不完备,但也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样。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由于二者之间缺少了雇佣这一环节,这种劳动关系不可以单独存在,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缔结的劳动合同,可以称之为衍生劳动关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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