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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


梅夏英;武兴伟


【摘要】《侵权责任法》将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规定为统一的用人者替代责任。用人者替代责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人者之间为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特殊劳动关系,用人者与受派劳动者之间为衍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应视为共同雇主与受派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职务侵权行为,用人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人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全文】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1]《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从劳动法的角度对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但对于关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问题,该法未作规定。关于如何处理派遣员工在职务活动中的致人损害,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今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该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何从解释论的角度来展开现行规则,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一、用人者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上概念的统一


  

  1.单位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统一


  

  雇主责任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罗马法规定,对于受雇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雇主必须当然地、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不断发展,雇佣劳动日益成为社会常态,而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因此,为应对这一社会问题,在各国民法典或侵权法律中对于雇主责任均做出了规定,并较为一致地采取了让雇主承担替代责任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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