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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职业思维: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

  

  四、定位:监狱民警职业思维的应有之义


  

  从超越工具理性导向型思维,回归价值理性导向型思维的方向,笔者认为,监狱民警职业思维的应有之义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合法性思维


  

  它是指监狱机关及其人员在行使国家刑罚执行权时,从服从于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角度,理性执行刑罚的思维方式。监狱的权力来自于监狱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监狱必须尽全力维护这种性质,否则监狱的权威将会受到损害。行刑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刑行为是无效的,也不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监狱行使刑罚执行权必须遵循法律,最大限度地克服随意性,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依法行刑是所有监狱民警职业思维的核心。“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5}传达出一种对法律的无限敬仰之态度。笔者以为,推而广之,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该种对于法律的态度理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监狱民警。


  

  (二)有限平等性思维


  

  所谓有限,主要指适用领域受到的限制,它是狱内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生产技术指导、心理矫治等工作时应具有的一种思维模式。


  

  平等对待罪犯,其意义不仅反映了我们监狱制度的先进性,而且对于提高罪犯的总体改造质量,对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用世俗眼光看,罪犯基本上是与坏人画等号的,这反映到我们的监狱管理上,无论是在监狱民警的头脑里,还是具体到各种管理措施上,无不将防范罪犯放在第一位。因为罪犯是坏人,要干坏事是必然的,所以我们改造罪犯就有了一个前提,即罪犯是一群社会渣滓。事实上,从过去到现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罪犯就是这样的定性。对罪犯来说,受传统和世俗的影响,绝大多数罪犯对这样的定性是认同的,这表现在对监狱各项管理措施的认同,用他们比较通俗的话说就是守规矩。然而,就是因为这样的定性和监狱对他们的防范始终伴随着他们在监狱的生活,使他们潜意识中无处不刻着罪犯的烙痕,对于绝大多数罪犯而言,待其走出监狱大门的时候,罪犯意识反而比接受法院宣判时要强烈得多,这就是许多刑释人员长时间难以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


  

  平等地对待罪犯,能够解决目前许多困扰我们的问题。例如,现在常听到罪犯改造质量难以提高的话题。很多时候,我们探讨的出发点值得商榷:我们改造的是罪犯,尽管是按照我们的意愿来改造,但是,是否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被改造还得看罪犯,所以,就必须首先考虑到罪犯的感受,而不能仅仅以我们的好恶为标准。据笔者了解,已有学者提出了教育改造非警务化的观点,旨在强调狱内一些专业领域须转换既有思维方式,打破以往罪犯与民警之间绝对的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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