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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职业思维: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

  

  4.保障性障碍。监狱民警的地位和待遇与其所承担的重要角色不相适应。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保证公正执法,提高法律权威,“从优待警”的做法得到普遍认可。如香港矫正官员的地位和待遇并不亚于其他行政官员。而我国的监狱民警由于各种原因,其地位和待遇都较同级政府官员低,即使是目前已经实现了全额经费保障的监狱,其民警的职业地位也没能与其他岗位的公务员实现“平起平坐”。这便产生了两种副作用:一是难以使监狱民警产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造成监狱民警队伍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薪高能已成为人才市场的法则,监狱民警微薄的收入自然无法吸引高质量的人才,这样也就无助于监狱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三、回归:价值理性导向型思维


  

  (一)从程序正义看价值理性导向型思维的必要性


  

  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作为实体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价值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整个过程处处可见价值导向型思维的印记。


  

  程序正义表现了一种带有明显价值考量的思维方式。它不是功利地追求实体结果,即仅形成裁判者的“内心确信”是不够的,更要让裁判者的这种“内心确信”看得见,摸得着。程序正义的作用不只体现在法院判决案件过程之中,在监狱执法中,监狱民警价值导向型思维的必要性也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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