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结底,笔者以为,根源在于监狱民警当前的思维更多的是出于对功利的追求,尽快解决问题了事。为了实现既定目标,不顾长远、不顾大局甚至放弃原则,造成功利维稳的现象。监狱工作中流行的“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说法,就是这种思维模式的集中表现,它缺乏或者根本不顾关于价值标准的考量。
(二)监狱民警职业思维养成的障碍分析
1.制度性障碍。至今,我国尚无一部正式的《监狱人民警察法》出台。虽然《人民警察法》早已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但其中涉及监狱民警的则是寥寥无几,大部分内容涉及的是公安民警。这也从当时公安部部长陶驷驹的话中可见一斑,“人民警察法的出台,在中国公安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3}《人民警察法》几乎等同于《人民公安警察法》,规范其他警种的内容少之又少。法律规范对监狱民警思维指引的缺失直接导致缺乏制度性的范式引导,这一障碍从职业思维养成的层次上讲是根本性的。
2.观念性障碍。这主要表现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评价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行刑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行刑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技术性。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是使监狱民警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监狱和法律为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的想法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监狱执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3.环境性障碍。这主要来自监狱“软环境”因素的影响。监狱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些经验主义做法,使监狱民警逐渐形成了思维定势,不愿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证研究,片面追求将问题从快解决。另外,监狱的一些内部制度规定以及一些不成文的要求,从根本上也更多的是出于对功利的追求。而这种功利的做法,谁又能保证办案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