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柯克的论断虽然主要是针对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法官而言,推而广之,对于说明职业群体与普通大众在思维方式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同样适用。
(二)职业思维的养成
职业群体具有理性的思维。以法官为例,这是指法官思维判断力的理智与成熟,[2] 表现为法官的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法官在思想上是自由的。这种理性的思维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才能获得,所以是十分特别的,带有几分神秘感,甚至令法律家在社会上具有某种先天的“显贵”地位。它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正是因为有了职业化的思维方式,他们才被赋予操作法律的重托,他们的法律活动才是值得信赖的。正如人们为什么在通常情况下信赖职业医生那样,因为职业医生是训练有素的专家。
监狱民警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刑罚执行权的执法者,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监狱民警自身法治思想的树立、司法观念的更新,理应成为监狱民警职业化建设的构成部分,其中职业法律思维的培养必须引起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笔者以为,普通人具有的自然理性,主要依据社会道德、良心对善恶美丑进行判断,大众思维更多地融入了情感因素;而监狱民警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3] 这充分说明了监狱民警的思维与普通大众的生活逻辑并非雷同,而是根据职业的专门逻辑进行的,并且这种独特的思维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养成。
(三)思维模型的提出
职业群体的理性思维是一种有明确的思维方向和充分的思维依据,能对事物或问题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的一种思维。简言之,理性思维就是一种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基础上的思维方式。
笔者在本文中,拟借助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对于理性的分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将职业群体的理性思维予以对应划分:工具理性导向型思维与价值理性导向型思维。
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是指人们判断行为合理性所使用的标准是效率、效能,而不管动机,又叫“功效理性”或者说“效率理性”。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则以动机的高尚、纯正作为衡量行为合理性的依据,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终极价值,而不是狭隘的功利目的。
二、超越:工具理性导向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