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科学分支学科说
该说认为,研究对象构成了并且决定了犯罪学这一概念的内涵必定是: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这种知识体系通常属于所谓的刑事学科,即研究犯罪的科学知识。刑事科学是一个大家族,犯罪学是其中的一支[6]。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刑法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等,是犯罪学的相关学科,它们共同构成刑事科学[7]。
对同一对象由于研究方法、视角和出发点的不同会产生不同性质的研究过程和作为研究结果的不同性质的理论。从某种程度上说,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均研究犯罪问题,然而,正是由于这些学科各自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视角和出发点,因而它们是各自独立的学科。犯罪学揭示犯罪现象的事实,追寻犯罪形成的原因机制,以求治理、预防犯罪,因此,事实科学、犯罪前的研究、区别犯罪原因的不同对策等应当是犯罪学不同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察学等其他刑事科学的基本特征。犯罪学作为刑事事实科学,是刑事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可见,刑事科学分支学科说有其合理性。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发展为各国刑事政策、刑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演进提供着强有力的支持。
(五)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主要是以社会学为基础的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这种综合性的犯罪学既吸收和运用犯罪学专门学科的成果和其他有关学科的成果,即对犯罪的所有方面的整体研究;又高于犯罪学专门学科,是对犯罪学专门学科的新的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因为犯罪首先是产生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社会现象,所以对犯罪学进行这种理解时,犯罪学的基本倾向是社会学,要以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为基础,吸收其他学科的成果[8]。
的确,犯罪学应当在综合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基础上进行发展。只根据某一种相关学科不可能解决犯罪的所有问题,不可能对犯罪作出全面的科学解释;只有运用各有关学科所取得的科学成果,并把这些成果综合起来才有可能完整、科学地解决有关犯罪的一切问题。所以说,犯罪学是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方法研究复杂犯罪问题的学问,这个表述又恰恰与综合科学的概念相吻合,因此,可以说犯罪学是一门综合科学。其中,社会学为犯罪学提供了具体深刻的指导思想与强有力的手段,使得犯罪学具有了强烈的社会学的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有其合理性。但应当指出的是,犯罪学除了以社会学为基础外,还需要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支撑,如心理学在犯罪学研究中,特别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微观研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