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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地位研究30年述评

  

  (二)社会学分支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既然是社会学研究的部分内容,因此,作为专门研究犯罪现象的犯罪学自然是从属于社会学,它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犯罪学依赖社会学广泛的研究领域取得的诸社会问题的成果,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对社会学提出的有关犯罪问题做出具体的回答[2]。犯罪学除了属于社会学之外再无别的归宿。犯罪学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犯罪,因此只能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仅仅是同一门学科的两个不同名称而已[3]。


  

  的确,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因素是致罪因素的核心,犯罪形成的机理与社会结构及其变迁密切相关[4]。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具体深刻的指导思想与强有力的手段,使得犯罪学具有了强烈的社会学的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社会学是犯罪学的主体部分。但是,犯罪社会学并不是犯罪学的全部内容,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是全方位的,不仅仅限于对犯罪的宏观研究,还包括对犯罪的微观研究,不可否认犯罪也有个体的生物学与心理学的基础,除了犯罪社会学之外,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被害人学等也是犯罪学的有机成分。故而,将犯罪学视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不尽合理。


  

  (三)社会法学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不仅有法学的内容,而且要以法学为基础;同时,犯罪学又有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内容,因此,犯罪学是处在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引起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及其防治对策,具体来说,就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对策,因而犯罪学是需要运用社会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的交叉和综合性学科,不仅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而且又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5]。


  

  诚然,犯罪学始终处于法律学科和其他人文学科的边缘,这种边缘性使犯罪学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因而在整合犯罪学的时候,又使犯罪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学说将犯罪学视为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犯罪学并不是交叉学科。应当说,不同学科知识之间的互相借鉴是普遍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学科间的界限就此取消,犯罪学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的知识,对犯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形成犯罪学体系的总论、分论,具有犯罪学独特的学科风格。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学科均非孤立存在,都会涉及其他特定学科的交叉研究。故而,将犯罪学视作社会学的分支或将之归于法学都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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