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学地位研究30年述评
陈谦信
【摘要】犯罪学地位是犯罪学存在与发展的理论根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二是犯罪学的学科等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对犯罪学的地位问题犯罪学界尚未形成共识。应当全力推进我国犯罪学的继续发展,打破目前发展中徘徊的格局,以客观、科学、准确地揭示和表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等级,使犯罪学作为规范刑法学的基础学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学地位;学科性质;学科等级;述评
【全文】
关于犯罪学地位问题,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如犯罪学是刑事法学的分支学科,还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抑或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等;二是犯罪学的学科等级,即犯罪学是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还是三级学科等。本文旨在对我国犯罪学界改革开放30年来关于“犯罪学地位”(包括犯罪学学科性质、犯罪学学科等级)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概括性梳理,尝试选取相关论点进行阐述,并做出简要评论。
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我国犯罪学界有各种各样的认识和见解,争议较大,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一)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只能是刑事法律科学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刑事法律科学而言,它不仅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而且应当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并直接为刑事法律的目的服务的其他学科,其中包括犯罪学。犯罪学的存在是以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犯罪学的产生起源于刑事法律科学;犯罪学的阶级性质取决于它所服务的刑事法律的性质;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以刑事法律为转移[1]。
应当说,犯罪学与刑事法学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尽管研究的方法与目的不同,但这两门学科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切断的。对于犯罪学来说,尤其应当强调它的研究成果对刑事法律产生的影响,包括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学可以作为刑事法律的分支学科之一。但严格来讲,刑事法学属于规范科学,而犯罪学属于事实科学,刑事事实学不同于刑事规范学。此外,有效的犯罪对策(包括控制、预防犯罪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只能来源于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对犯罪的理性认识,原则上刑事法学应当遵循作为犯罪学研究成果的理性思想,若把犯罪学放在刑事法学之下对待,则颠倒了理论本来的逻辑关系。故而,将犯罪学视为刑事法学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