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由于法治尚不健全,且很多造假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要通过举报来解决上市公司欺诈尤为困难。如1998年大庆联谊公司职工向证监会举报内部职工股发行中的问题,尽管“材料非常详实”,经调查也发现“问题基本属实”,证监会仍然以“查处力量”有限为由,而让“事情一时搁了起来”,直到举报者上访到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处才有了转机。[7]1999年后,农业部内部有人士逐级反映该部应该对其持股的蓝田股份公司上市造假问题承担责任,但一直无果。2001年4月,中国蓝田总公司的原职工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公司虚假注资。可同年8月,该举报信由蓝田公司总经理亲手返还给举报人。[8]同年末,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对蓝田公司的质疑所造成的风波更是生动展示了举报在中国是多么不容易甚至危险的一件事情。
2001年10月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短文,认为该公司财务报表不真实。本来,刘姝威应处于一个相对于传统举报者更有利的地位:她依据的是自己对蓝田公司多年财务报表的专业解读能力,而非道听途说,比起大多数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要有力得多。作为资深学界人士,刘姝威与蓝田公司无涉,也不必担心打击报复。可事实上,刘姝威被蓝田公司起诉,接到恐吓要杀她的电话和邮件,《金融内参》声明“刘文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编辑部”。“在金融界,一些与刘相交甚欢的朋友在面对刘的求助时开始变得躲躲闪闪”,[9]蓝田公司看到了机密刊物《金融内参》上的文章,并请动当地法院和公安局领导亲自进京给刘姝威送传票,[10]都令刘备受压力,直到2002年1月蓝田股份主要高管忽然被刑事拘传。
其他专家出手揭露却不成功的例子也不少,如2001年3月,《证券市场周刊》和《财经时报》就开始有分析师长文对银广夏公司的高速增长及丰厚利润提出9点质疑,但该公司直到8月才泡沫破灭。2006年,长征电器公司监事李杰斌和着名证券律师严义明联手举报长征电器业绩造假,但未被证监会认可,[11]严义明还被指责和起诉。[12]
二、反欺诈型内幕交易合法化的积极理由
综上,举报和揭露方式并不太容易得到监管者认真和迅速的对待,不是很有效率,往往还反而给举报揭露者自身带来不小的麻烦。而这并不能被简单归咎于监管者的官僚主义,故也不能指望通过改善公共治理来改变这一状况。说到底,这是由于举报揭露机制本身缺乏内在可靠的机制所致,相比之下,作为另一种选择的反欺诈型内幕交易则在遏制公司欺诈行为方面就相对显得颇有效率和可靠。
(一)反欺诈型内幕交易者切实承担了错指公司欺诈的风险
通常的举报揭露往往得不到监管者重视的一个原因是其本身的可信度问题,即举报揭露者多是“空口说话”、仅给个线索甚至只是方向(可以拿出一堆有力文件来暴露问题的终是少数),本身投入不多,缺乏对其所作陈述之可信性的风险共担机制。
而且,在这些举报者中,基于对职场挫折而报复性举报的相当常见。[13]如四川长虹公司前干部范德均十年来一直举报长虹财务造假、偷税等,四川证监局和绵阳市国税局多次调查均认为无问题。而他本人曾因职务侵占而被判7年徒刑。[14]再如举报长征电器的前监事李杰斌是在其本人及其好友的职务被长征电器解除后开始举报的。[15]虽说这并不必然降低他们举报的真实性,但其中的私人恩怨显然也是不宜忽视的。
其他的举报动机还可能包括获得政府高额奖励的企图和对公司行为的误解。[16]而且,如前所述,对公司的举报还存在着一个逆向淘汰的问题,即动机纯正的举报者往往会三思而行,而动机不纯的报复型举报者反而较少顾忌而出手大胆,这使得公司举报总体质量不高。故而很多中立的观察者都认为举报不一定是出于道德因素,未必具有正义性,而是富于争议性甚至可能是破坏性的。[17]所以,尽管从理论上说,如果举报都是正当的话,诚实的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来表明自己问心无愧,树立形象,可实际上几乎没有公司自愿奖励举报的。[18]一些研究机构如美国公共管理协会也主张建立良好的上下沟通和内部争议处理渠道,以免雇员必须诉诸对外举报来解决问题。[19]
因此,当被举报的对象是一个至少在外人看来信誉良好的大公司时,监管者不重视这些来自被解雇的前员工之类人士的举报,未必是值得指责的。毕竟,监管者如果一一核实各种举报,对自己和调查对象都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而收益则值得怀疑。长虹被范德均公开举报后,公司增设了24小时热线回答股东的提问。四川证监局也抽调了“十几个人,两个月内基本上取消了节假日,来专门从事搜集”相关资料,[20]但并无什么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