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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1.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在完善民营企业立法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出台更多的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做到民营企业立法体系的完善性、全面性和系统性,以及立法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渐进性。以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本法,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等,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系统的法律支撑。同时,在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鼓励措施及优惠条款,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2.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的立法。建议专门制订一部有关民营企业融资的立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比如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城市信用社(信合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同时规定这些金融机构的责权利和违反法律所应负的责任。第二,构建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就在于缺乏信用担保,应当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为解决融资难的突破口,可以规定通过财政拨款的方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信用担保审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证明。第三,在现有的国有投资公司中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开发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第四,允许企业间进行金融互助。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应当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同时,还应规定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5]


  

  从司法层面上,着力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1.牢固树立平等司法理念。依法审理好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审判活动中充分体现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切实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非歧视性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防止在司法领域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双重标准。[6]2.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和积极防范侵害民营经济的犯罪行为,从重从快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产秩序以及勒索民营企业钱财、故意伤害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审理力度,进一步解决民营企业在合同执行中涉及债务纠纷、权益保障等方面遇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帮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3.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大调研力度,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涉及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方面的问题,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帮助其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规范经营。


  

  从政府层面上,着力转变行政主体职能。


  

  1.理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体制。首先,统一各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和业务内容。其次,其他管理部门也应该设立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承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任务,避免与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冲突的现象。再次,为有效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作用,可以考虑设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国际化管理服务部门,负责调研、培训、咨询等工作。[7]2.转变行政主体服务与监管职能。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得错位,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支持与帮助,而行政主体支持与帮助的方式,要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得缺位,对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消极因素,行政主体只有通过管理,兴其利,抑其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3.建立专门的民营企业管理机构。日本政府通产省下的中小企业厅及通产省的扩张机构中所设的中小企业课、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小企业管理局、德国经济部下设的中小企业司及其所属其他机构,为中小企业在法律、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长期进行管理和服务,是很成功的。[8]我国可以吸纳这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本国国情,大力整合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机构,使之作为保护民营企业的专门政府机关。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以下职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及技术方面的指导,协助民营企业对外融资,适时提供担保等。4.努力提供多维服务。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法律援助等在内的各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尽快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以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主的政策、科技、咨询等全面的公共服务平台是民营企业快速成长的必要条件。要尽快建立起省、市、县(市、区)三级的民营企业服务体系,以强化支撑民营企业发展的平台作用。[9]5.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既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民营企业争取更多的平等权益;在民营企业权益遭到侵害时,支持民营企业会员应诉和诉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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