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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民营企业在合同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企业在对外进行经济往来中,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也是双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证据。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表明众多民营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足够重视,也未建立起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


  

  1.在合同订立阶段引发的法律问题。许多民营企业不重视订立合同前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不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把关,致使许多法律风险在合同订立阶段没有被挖掘出来,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一是订立合同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在签订合同之前缺乏对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及合同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调查。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交易主体不存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具有签约资格、签字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导致原告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合同缺乏必备要素。在一些涉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据以起诉的合同,缺乏必要条款的约定,如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型号、数量、包装标准及合同履行地、货物交付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2.在合同履行阶段引发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建立合同履行检查制度的民营企业不足两成,形成合同不能履行预警机制的更少。一是缺乏证据意识。很多涉诉民营企业不注重保留相关书面的证明资料,如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凭一张仅有收货司机签字的送货单证明向被告公司的送货行为,对方不予认可,从而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通常,出卖人或者承揽方交付货物时,必须要求提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提货人的职务信息。对于如何交付货物,双方应当事先作出书面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交付货物。二是缺乏时效意识。部分企业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造成在自身流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还有大量应收账款没有收回。还有的企业,应收账款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才想起追讨。


  

  民营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融资有两种方式,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内部的融资,包括所有者自身投入、企业留存的收益和向职工募股。这种方式的融资具有渐进性的特点,积累的速度较慢、规模较小,难以支持大规模的生产。外源融资是源于企业外部的融资,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融资,即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但手续繁多、程序复杂,加上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另一类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等。直接融资可直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对中小企业有较大的吸引力。[3]


  

  1.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体现的法律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是解决融资难问题。现实中,民营企业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据调查,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4]民营企业融资难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映主要是借款纠纷(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增多。根据调研,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0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59件,企业借贷纠纷18件,其中,仅2009年我院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2件,涉案标的额8000余万元,较2008年同比分别上升75%和477.95%。该类案件涉及主体多、社会影响大,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还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危及区域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不利于国家关于各项金融及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落实。2.民营企业融资难经济层面之体现。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等方式筹资,这样便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法律风险。相城区企业多为中小型、外向型企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产品价格回落、对外销售不畅致产品积压等因素使得资金链紧张。加之部分民营企业在融资初期对于投资项目过于自信,且有着较高预期,从而对于融资的高息贷款风险认识不足。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同质化、重复化严重,企业的利润大幅缩减,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致使还款能力减弱,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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