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


  

  商主体资格的取得除具备上述三个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商事登记,“商事登记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确认商主体的资格。”[12]各国或地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德国、美国、法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法规定登记为商主体之成立要件,未经登记不能成立商主体,此为成立要件主义。荷兰、比利时等国商法则规定登记是商主体成立后需进行的行为,商主体可先成立后登记,此为非成立要件主义。[13]虽然并非所有国家都将登记作为商主体的成立要件,但在我国,登记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要想成为商主体,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以获得国家认可。因此,商人的商事能力应从经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14]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取得主体资格,凡是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均不得营业。


  

  三、商主体的规制


  

  商法对商事主体的法律控制往往关系到一定社会中各种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关系到社会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因此各国商法通常以大量的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的设立和内容加以严格的控制,由此便形成了商事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商主体严格的法定原则


  

  商主体的立法基本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商主体严格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的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在确保商主体形态多样性的基础上,对可以进行商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以强行法予以明确设定和控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投资者不得任意创设或商主体自行变更法定类型之外的非典型或所谓过渡型的商主体形式,禁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主体存在。2.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等由强行法予以明确规定,投资者只有完全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才得以成立相对应的商主体,不得在不完全具备法定的实质性要件下任意创设、变更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商主体。3.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是商事主体公示法定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构成了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15]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主体经营的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主体活动适度国家干预转变的直接反映,并作为商事公示制度的基础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