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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若干问题研究

  

  3.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权利的享有者和商事义务的承担者,要想现实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仅仅需要商事法律规范予以确认,而且需要商事主体具备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能力。简言之,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商事行为能力则是商主体在商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商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在于商事主体是从事商事活动的经营者,它必须以经营活动为其存在宗旨。而商事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具有连续性,即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而不是一次性或偶然性的经营活动。同时,经营活动必须在登记的范围内进行。


  

  二、商主体的资格


  

  我国目前关于商主体资格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商事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彼此之间差异很大。明确统一的资格取得要件,是商主体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各国立法对商主体资格取得要件的规定并不一样,“法、德、意、韩四国采用职业、行为二标准制。日本采取职业、名义、行为三标准制。而在美国则特别强调知识标准。”有学者认为美国对商人认定采取的是二标准制即职业标准与技能标准,也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四标准制,即商行为标准、职业标准、名义标准及专业知识与技能标准。[5]在我国,有人主张商主体基本要件应当包括七项,分别是行为和经营活动要件、职业要件、财产要件、组织要件、名义要件、经营方式要件和登记要件。[6]也有学者认为:“要获得商人的资格,行为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商行为、行为人以商行为的实施作为习惯性职业、以自己的名义和为了自己的利益实施商行为。”[7]多数学者赞同三要件说,即:商人必须实行某种特定的商行为(营利性行为),商人必须持续地实行同一性质的商行为,以及商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8]笔者认为,商主体的资格取得条件应当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实质要件


  

  1.具备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指的是商事主体依据商法规定实施特定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商事能力的核心在于商主体的营业能力,体现的是法律对商事主体这种经营性主体更加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所在。民事主体之所以能成为商事主体,其核心就在于其营业能力。[9]2.长期的营利性。商法是营利法,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特征,由此决定了商主体所从事商行为的营利目的,也就是说,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目的在于谋求投资利润、获取资本价值的增大。营利性是区分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的关键所在也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但并不是说只要从事了营利性的商事活动就能成为商主体,商主体还必须以这种营利性活动为常业,也就是说进行营业、经营行为,所谓经营性,则是指商活动表现为一种持续不断、反复的、继续的运动。[10]换句话说,短暂的营利性活动不应作为商主体的特征,所以,像兼职等活动不应视为商主体。3.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商主体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经营,以自己的名义是指拥有一定的商号、字号,直接对自己的经营行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商主体的一项实质性特征。[11]4.具有独立的财产。要想使某一组织成为商主体,必须使其拥有作为其商品交易行为物质基础的一定数额的财产,这样既可以作为其运营的前提条件也可以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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