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专业化审理原则。由于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如何对精神病患者采取医疗措施是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审判人员对这些问题的判断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庭的审理需要具有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这样才能防止法律在科学上的专断,导致错案,同时,这也可以“帮助审判人员减轻或消除精神病人的恐惧和对立情绪,避免刺激精神病人造成病情恶化,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10}如果说言词审理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审查,乃至将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医学问题上升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问题并纳入司法审查轨道,都体现了防止医学僭越司法的理念,那么,此处审判组织的构造,则体现了司法对科学的尊重,二者不可偏废。
以上原则构成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向典型司法程序转化的基础性框架,此外,还有不公开审理、缺席审判、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抗诉等制度设计,此处不再赘述。
应当说,虽然上述原则的具体落实情况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状况,[10]但若能成功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独立的强制医疗程序,显然会迈出强制医疗司法化的第一步,对我国当前精神病人暴力案件频发、无辜公民又深受强制医疗滥用之害的两难局面,将起到破冰作用。而且,首先将刑事法律范围内的强制医疗措施纳入司法程序轨道,可行性也较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刑事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更大,且刑事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服刑人员的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的剥夺也更加严重,改革阻力较小,另一方面则因为相较行政法领域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更加集中,又无过多单行规定需要清理,改革起来更加容易。然而,若不仅局限于刑事司法领域,而是致力于从整体上解决强制医疗问题,就需进一步评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对我国问题解决的作用范围。需要回答的是,鉴于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行政化倾向,特别是实体法层面的行政化色彩,单靠该程序的建立,是否能触动问题的根本?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局限
确实,一些精神病患者制造严重暴力案件后,由于缺乏专门程序的细致审查,导致强制医疗措施适用不当,造成了再犯的恶果,引起了社会关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对防范这类案件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只要在互联网上检索相关新闻,就会发现,当前最受舆论关注、最能引起普通公民共鸣的强制医疗事件,并非这些发生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案例,而是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徐林东、{11}孙法武、{12}彭宝泉{13}等案为代表,公民因上访、状告领导等行为触怒政府,被送入精神病院变相羁押,作为惩戒并避免其继续“闹事”;二是以邹宜均{14}何锦荣{15}等案为代表,公民因家庭纠纷,被家属强行送入精神病院;三是以陈淼盛{16}为代表,因与工作单位关系僵化,被单位送入精神病院。这些案例和刑事司法有何关联呢?被强制医疗的公民不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具备危害自身、他人和社会安全的危险。然而,恰恰是这些事件暴露了强制医疗最混乱的一面,使“被精神病”一词成为中国法治问题的一个标签。这是强制医疗在刑事领域的司法化可以解决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我国的强制医疗与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存在体系性地位的差别。前者是建立在我国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二元区分的基础上的,而后者则建立在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未作区分的基础之上。一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轻罪、违警罪的犯罪,在我国则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而被排除于刑事司法领域之外,同样,一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可划归犯罪危险性的情形在我国则转化为违法危险性。这也是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对保安处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刑事法领域,而我国学者却将诸如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甚至工读学校教育等行政措施作为中国式的保安处分加以论述。对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评价,也存在此类问题。如《刑法》第18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对应到行政法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也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条文的制定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着高度的对应性,前者规定的许多行为因情节和数额的不足而无法入罪时,都可纳入后者的处罚范围;更广地看,即使某些不足以人罪的行为未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容纳,也往往出现在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关于强制医疗措施的规定便通过此种途径侵入到行政法领域,从而将刑法、行政法的二元区分理念表现得淋漓尽致。而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下,一旦进入行政法领域,那么公权力的制约便有更大几率呈现失控态势,强制医疗从行政法律规范的束缚中逃离,进入无约束状态也便成为可能。从政府送治型强制医疗向私人送治型强制医疗的扩散,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在我国强制医疗制度行政法属性占优、行政法领域成为问题最频发地带的情况下,若仅把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移植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恐怕无助于对我国最广泛问题的解决。作为部门法,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问题的触及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