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研究
王源
【摘要】与西方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制度相比,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我国学者借鉴保安处分程序建立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对推动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化有重要意义,但在面对大量发生于行政法领域的强制医疗事件时仍存在局限。因此,我国强制医疗问题的解决涉及刑事司法以及行政法两个领域。但无论是刑事强制医疗,还是行政强制医疗制度的建构,都必须坚持一些共同的原则,如司法最终裁决、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机会,等等。
【关键词】保安处分;强制医疗;行政化倾向;事前司法审查;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全文】
近年来,媒体的大量披露使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愈发凸现。2009年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人数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已超过1600万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达10%。{1}精神病人暴力事件频发,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2010年,多起震惊全国的疑似精神病人杀害在校学生的案件,以及刘亚林弑童、陈建安弑兄等血淋淋的案例,[1]都对我国精神病防治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在社会舆论对精神病人的危险性给予高度关注和警惕的同时,以收治精神病患者为名将无辜公民强行送入精神病院、长期羁押的案例也屡见不鲜。[2]实践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使我国强制医疗制度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在探讨具体改革方案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先对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法律属性加以分析,在此之上就有关问题展开进一步探讨。
一、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
在讨论我国的强制医疗措施时,不少学者将其与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措施相提并论,如“强制性医疗措施的概念,由于各国立法上的差异,表述上略有差别……日本、奥地利等国统称为‘保安处分’”,{2}56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多被定位于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制裁补充或代替”,{3}“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类似于我国强制医疗的措施是疗护处分,也称为治疗监护处分、监护隔离处分或收容于精神病院……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4}等等。同时,研究保安处分的学者也将强制医疗作为中国大陆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与大陆法系国家作对比。比如,有人将我国大陆的保安处分分为以下九种: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制度、工读教育制度、强制医疗、强制戒除、强制治疗、收容遣送制度、没收处分和禁止执业。{5}在多数学者眼中,我国的强制医疗与保安处分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在研究如何对其加以改进完善时,也往往与后者类比,从中寻找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灵感。[3]
应当说,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安处分性质。与刑罚的惩戒威慑功能不同,保安处分建立在社会防卫论和社会危险性理论的基础上,{6}通过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或物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再犯或防止发生危险以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包括少年保护处分、监护处分或监护医疗、劳作处分、矫正处分、预防处分、限制居住自由或限制住所、禁止就业、禁止出入一定场所、保护观察、善行保证、没收等种类。{7}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与其中的监护处分类似,其目的在于预防精神病人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医治其精神病和避免精神病人由于其自身的行为而受到伤害,{2}564由此区别于刑罚乃至行政处罚。这种相似性决定了保安处分制度对完善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重要借鉴作用。然而,在欣喜于国外现成制度样本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这两种制度毕竟存在体系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