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拦截型第三方软件与封包拦截型第三方软件不构成着作权侵权并不表示其具有应用上的合法性。事实上,上述两种拦截型第三方软件侵犯的是软件着作权人的经营权。经营权又称经营自主权,其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正常经营并且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条被认为是《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的保护。同时,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1条第(2)项的规定:“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本条规定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由此可知,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软件销售市场与软件服务市场中,软件开发商提供的软件产品或者软件服务相当于是软件开发商的自主经营活动。作为一个企业,软件开发商对软件的销售、软件的服务、软件的保护与软件的升级等商业行为都享有合法的自主经营权,除了行政部门的管理之外,任何组织与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软件开发商对软件的经营行为。而拦截型第三方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对主程序软件的系统调用与传输数据进行拦截,无论其是系统拦截还是封包拦截,都是对主程序软件的一种破坏,都构成对主程序软件开发商基于软件商业运营的干涉,即对主程序软件开发商自主经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网络游戏的运营中,如果某一款第三方软件的出现,或者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或者删改了游戏的用户信息,或者屏蔽了游戏的广告,其行为都无一例外地构成了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经营行为的干扰和破坏,即侵犯了游戏运营商的经营自主权。即使第三方认为主程序软件开发商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存在故意侵犯软件用户权益的行为,例如非法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其也没有擅自代表软件用户通过第三方软件对软件开发商的经营进行直接干涉或直接阻止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以非法行为去制止另一种非法行为,只能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综上所述,两种拦截型第三方软件在使用过程中的非法拦截行为侵犯了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合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