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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软件法律问题剖析

  

  三、第三方软件的侵权分析


  

  (一)直接修改型第三方软件侵权分析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着作权。因此,第三方软件通常较容易侵犯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的着作权。如前所述,直接修改型第三方软件在技术上需要修改主程序软件源程序代码以实现软件的特定功能,而主程序软件则属于我国《着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同时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因此,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对其开发的软件享有合法的着作权。直接修改型第三方软件的制作人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授权,擅自修改他人享有着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其行为构成着作权侵权。具体而言,其行为在精神权利上侵犯了软件着作权人合法享有的修改权;在经济权利上侵犯了软件着作权人合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直接修改型第三方软件侵犯了软件着作权人的修改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第(3)项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上述规定表明,对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是软件着作权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的程序,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了修改权的一个例外情形,即“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可以对他人的软件进行修改,但严格禁止修改者在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他人。也就是说,未经许可对他人享有着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必须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其一,修改的主体是限定的,即必须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其二,修改的目的是限定的,即必须限于法律特定的情形下;其三,修改后软件的使用范围是限定的,即必须限于个人使用。反观直接修改型第三方软件,第三方虽然是为了“改进功能、性能”的合法目的而修改了主程序软件的源代码,但是其将第三方软件在网络平台发布并提供其他用户下载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其满足特定目的也不能成为其行为侵权的阻却性事由,因而从精神权利上讲,第三方软件侵犯了软件着作权人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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