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履行清算与注销登记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第68条、第69条、第72条、第73条、第76条、第77条、第79条的规定,公司因未进行年检等违法行为而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完成公司清算后履行公司的注销登记义务。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组织清算,公司始终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按照学理的通说[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3]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了此时的公司还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人主体资格尚未完全消灭,同时赋予债权人公司无法参加诉讼情形下可以对公司开办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复函也认为如果开办人没有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该复函的内容显然明确了公司股东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仅有清算义务,而没有扩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