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宋良刚
【关键词】公司;主体资格;瑕疵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北京某经贸公司与湖北某物资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贸公司胜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该案又经过再审程序,物资公司胜诉并于2007申请执行回转,后法院查封了经贸公司的部分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调查发现,物资公司已于2002年4月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已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就解散公司事项一致做出了决议,并由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同年8月,物资公司向工商机关缴回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以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并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当场进行了销毁。在查清上述事实后,被执行人对执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自2002年8月起物资公司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不得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法律活动,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再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尽管公司及股东已经履行了公司注销登记的手续,工商机关也已经收缴并销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当时的所有印章,但公司登记文件中没有工商机关批准公司注销的文件,因此,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尽管有瑕疵,但还未彻底消灭。
这个案例反映的法律问题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是否需要登记机关相应的批准程序以及何种批准程序?如何确定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日期?在公司消灭主体资格的过程中,公司、股东、登记机关是什么样的法律角色?各自又有着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探讨与解析
公司注销是否需要工商登记机关的批准
就公司的设立而言,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设立不是采用严格的核准制而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制度,[1]符合条件就予以登记成立,从而体现了公司法降低公司成立门槛的立法目标。公司的成立则是以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准,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日期,自该日起公司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具备法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均有相应的法律规范遵循。就公司的注销而言,基于对债权人等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相比公司的设立而言,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但公司注销登记是否需要登记机关批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