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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版权保护

  

  实事上,宋代既没有直接的立法依据也没有充分的权力资源为出版商提供直接和正面的版权保护,宋代没有关于保护版权的专门立法规定(私法),但宋代又的确颁布了大量的出版管制法令,这些出版管制法令的目的在于维护宋王朝的利益,控制不利于王朝的思想散布,实质上是对出版业行政上的监控,与维护私人版权无关。出版商对版权(私权)的主张与王朝政治利益并不总是存在直接关系,出版商无法直接地依靠法律及官府的力量实现版权保护。这样一来作为私权的版权保护实际上是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营利出版商要想获得国家对私人版权利益的保护不是件容易的事。对这种权利保护申请的许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来自于制度的保护。这种版权保护方式如果得到实现,也仅限于个别的、局部的保护。如叶德辉对此曾论道:“此亦自来书坊禁人翻雕已书之故智也。……至其他官刻书,则从无此禁例。”[41]另外,史料中尽管出版商就其出版物可向权力机构申请保护,但都没有正面或直接提出要保护的是版权中的财产利益。相反,宋代出版商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他人“书肆嗜利翻版”,“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的违法行为等作为其向官府提出版权保护的根据,这也是宋代版权保护的又一局限:它没有将侵犯作者的权益做为“禁人翻版”的理由,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人们之所以公认英国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权法,主要也正因为该法把保护印刷出版商扩展到了保护作者。[42]宋代出版者这样做的依据来自于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中的相关内容。宋代出版管制法是以维护王朝政治利益为目的的,与保护作为私权的版权法是相悖的。出版者为引起权力机构的重视与关注,他们通过夸大随意盗印书籍的危害性,将自身利益包装在王朝的政治利益之下,间接借用法律的惩罚功能(公权)实现对版权(私权)的保护。他们的真实用意,即保护出版商的版权利益──被叶德辉讥为“不过意图垄断渔利,假官牒文字以遂其罔利之私”。[43]


  

  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体现了政府的关注点在于维护政治秩序,只有营利出版商将自己的出版物与政府的政治利益联系起来时,才可能获得政府的注意。这种状况对宋代及整个中国古代的版权发展都是一个局限:如果出版商出版无关政府政治利益的日常书籍,如儿童启蒙书籍、通俗文学读物、日用全书等,和与涉及国家为维护政权而出版的专有书籍时,这些占出版物总量最大比例而又远离政治利益且数量庞大的书籍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这些作者及出版商就无法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因此,宋代营利出版商们寻求版权利益的保护实际上需依赖于政府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营利出版商在要求禁止他人翻版时所陈述的理由实际上是宋代版权法律制度欠缺的无奈之举,而在宋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版商试图为版权寻求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徒劳的。


  

  (二)宋代版权保护的启示


  

  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着文指出,尽管历史上没有制定出成文的版权保护法,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的情况,自宋代开始在八百多年中始终没有改变。[44]宋代版权保护开创了我国版权保护的先河,出版商的努力反映了基于私人知识财产的版权观念已经产生。宋代出版商请求官府严禁其他书商翻刻特定书籍的努力表明宋代产生了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意识与观念,其主张拥有版权的依据与现代版权的构成要素有相似之处。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作者、出版者关于“不许复版,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装饰书籍牌记的空文。他们关于合理使用、巧合及剽窃的卓越见解,在缺乏着作权保护机制的条件下,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文章。[45]但是,宋代版权保护观念的出现无疑早于西方上百年,这种尝试在当时是非常可贵的。正如有的学者认为,10世纪中叶到12世纪中叶,正是在中国大地上萌发版权观念并逐步深化发展的过程,尤其是从《东都事略》的牌记到《方舆胜览》的录白,在版权观念上出现了飞跃。[46]宋代的版权保护给了我们许多的启示:第一,注重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而且因作品可被商品化,同时也要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只有切实地保护作者的各项权益才能真正地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这样社会上才会出现各种优秀的作品;第二,扩大客体的保护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作品的形式会越来越多,应通过立法不断增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范围;第三,不仅保护作者的版权,而且也要切实保护与版权有关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的合法权益。第四,严厉打击盗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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