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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版权保护

  

  (六)宋代禁印以防盗版


  

  宋代的印刷业发达无庸置疑,盗版的猖獗也是有目共睹,盗版不仅严重侵害了原作者、出版者的经济利益,而且盗版也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学术声誉,最终严重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宋政府从政治利益出发,禁印书籍也是空前绝后的,允许印的才能印,不允许印的是绝对不能翻印的。政府为此对印刷品进行管制,对违反出版管制法令的行为,官府给予重惩。如宋人罗壁《识遗》记载:“监本”《九经》一经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翻印。如果想翻刻,就必须向国子监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翻印。纵观宋代,官府禁印的作品主要有:第一,禁印议毁时政得失之书、奏议国史、制书敕文、刑法敕令式诸书、禁印本朝史籍、禁印帝王字像。如“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版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又有“以历代帝王画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另外“有摹刻御书字而鬻卖者,重坐之”。[34]第二,禁印法令、天文书籍、宗教(妖说邪教、撰造的佛说和妖教)之书、纸币等。政府颁布的法律敕令不得擅自印刷,私印刑法书,论如“盗印法”。[35]天文历法之书,也由国家统一印行;因民间“传习妖教”,政府多次诏令禁印“妄诞妖怪之言”,流传的要“交纳焚讫”;纸币由国家发行后屡有禁私印之令,宋神宗时“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宋徽宗时规定“私造交子纸,罪以徒配”,宋高宗“定伪造会子法”,但私印纸币的事仍有发生。[36]第三,禁印士兵操练之书、禁止国家机密泄露。主要针对书刊中有边防军机内容和宋书流到辽金地界。宋政府规定“国朝令甲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苏辙使辽时曾说:“本朝民间开板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说明书禁有名无实,因为“此等文字贩入虏中,其利十倍”。[37]第四,禁印供科场剽窃用的“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如雕印戏亵之文,杖一百。[38]


  

  在宋代禁止翻版已经成为印书行业的一种禁例,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宋代禁印以防盗版,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真正享有特权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许覆版”,宋代的禁止翻版之举只不过是少数有权有势的出版商勾结官府、垄断利润的一种做法,并不是正规的法令。这和现代的版权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宋代禁印以防盗版,目的还在于文化控制垄断,既然是一种文化控制,它不是一种纯粹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管理的成份,它并没有形成一种版权保护制度,而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宋代的禁翻版的确为后代的版权法开辟了先例。


  

  四、宋代版权保护的局限性及启示


  

  (一)宋代版权保护的局限性


  

  宋代版权保护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版权由于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在宋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版权的保护是有其局限性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39]如果没有超越于有形财产保护机制之上的特殊制度,版权利益完全可以为其它出版商窃取。对于知识产权来讲,个人救济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没有制度的规制,个人(不管是作者或者出版者)来自民间对版权保护请求的努力根本无法实现,如果出版者自身力量有限,对版权的保护也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才能够使权利人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再现予以控制成为可能。[40]而在宋代,国家公共权力更多是一种行政权力,国家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象版权这样的无形财产权利无法通过诸如血缘、人际关系、道德舆论、契约等民间因素得到实际的保护与界定,因此宋代盗版很猖獗,这从另一面也说明了宋代对版权保护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宋代更多的是出版商们要求官府给予版权特殊保护的要求,出版商力图独占版权利益,虽然对作者的权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更多保护出版者的利益是非常明显的,这与现代版权法精神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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