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的版权保护
任燕
【摘要】“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即中国的版权保护“盗版”是自宋代开始。宋代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宋代版权保护出现的直接诱因;宋代版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也很强,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宋代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无关王朝政治利益的书籍很难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同时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关键词】宋代;版权;印刷业;盗版;保护
【全文】
一、引言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新修正的《着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着作权即版权”,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着作权与版权是同一术语。探究宋代的版权保护对研究现今的着作权保护有着现实的意义。对宋代版权保护问题的学术关注,始于清末着名版本学家叶德辉(1864—1927年)在其《书林清话》卷二“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的文献记载。1910年的《大清着作权律》,被认为是我国保护作者权益的第一部版权法,该法主要以日、美等版权法为蓝本,现行中国版权法主要以伯尔尼公约为样板。就是说,现代中国版权制度主要是“引进”的。[1]但无论中国大陆的主要论着,还是中国台湾的主要专着,均只认为中国的版权保护自宋代开始。[2]也就是说,我国宋代率先实行了版权保护,宋代是中国古代作品的作者和出版者真正开始实现版权自觉的时代。谈到版权一定离不开印刷,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中国是印刷术发明最早的国家,“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中国”。[3]虽然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不是在我国诞生的,而是由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法》(承认作者是受保护的主体),但这并不能否认在我国的宋代的的确确存在有最早的版权保护,而且这种保护对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启发我们更加注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宋代版权保护的物质基础及原因
(一)宋代版权保护的经济基础
版权保护的前提是首先需要有“版”的存在,而要有“版”就必须要有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和出版商的付出,而不管是作者创作作品还是出版商印刷作品都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一定的上层建筑,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此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宋代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迅猛的时期,无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印刷业等方面,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北宋前期,四川地区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南宋时通行“会子”“关子”等纸币,纸币的流通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商业非常繁荣,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4]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现象。[5]东京开封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有学者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6]也有学者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7]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8]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坊郭户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9]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宋代的文化生活和文学艺术开始步入商品化的进程,文化艺术作品随即被商品化,文学艺术作品商品化就是文学艺术走向世俗、走向大众。这对当时及后世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许多人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因此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同的作者开始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不同的作品,通过创作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宋代的文学艺术作品开始通过商品化的形式走向平民大众,成为士庶雅俗、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共享的娱乐品。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不断兴盛,词、话本、弹词、戏剧、章回小说、评书等文艺样式相竞出现,作者以家庭生活、历史故事、男女情爱、人物传奇等为创作题材,创作了大量优秀的作品,而大量作品的出现就使得版权保护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