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传统理论一直否认过失行为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司法解释肯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虽然只是针对个罪的法律适用准则,并且一定程度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但是也给过失共同正犯理论探究提供了司法依据,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判决中已出现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8],某种程度上表明在我国,过失共同正犯能否成立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9]。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试图在我国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共同正犯,几乎不可能,但是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概念,一方面会导致一些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法官在没有认定为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情况下,悄悄地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将来有必要从立法论上主张过失的共同正犯能够成立{9}。
主张在我国立法论层面引进过失共同正犯概念,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已经时机成熟。在立法论上明确规定过失共同正犯,何时对我国现行刑法总则第25条进行修改为妥当,还应当考虑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刑法规范保护的现实需要,继而对过失共同犯罪案件予以类型化,使得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毕竟刑法规范的修改、制定,不可能仅仅是为了解决实践中那些偶发性的少数案件。
【作者简介】
喻玫,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对“滚石案”的详细介绍及判决分析请参见《瑞士之过失共同正犯论》一文相关内容,载余振华著:《
刑法深思·深思
刑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22 - 227页。
关于“皮革喷剂案”的详细情况及判决争议参见《论过失共同正犯之适法性—德国及日本过失共同正犯肯否论之阐释》一文相关分析,载余振华著:《
刑法深思·深思
刑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03页;以及参见《论过失共同正犯之适法性—德国及日本过失共同正犯肯否论之阐释》一文相关介绍,载余振华著:《
刑法深思·深思
刑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14 - 216页。
具体内容参见《论过失共同正犯之适法性—德国及日本过失共同正犯肯否论之阐释》一文相关分析,载余振华著:《
刑法深思·深思
刑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93-218页;《瑞士之过失共同正犯论》一文相关内容,载余振华著:《
刑法深思·深思
刑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21 -238页;〔日〕大塚仁著:《
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 -255页。
一般而言,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所提倡,行为共同说为主观主义所提倡,但是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主张行为共同说。关于两种学说的具体阐释请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 -264页。
具体内容参见《论过失共同正犯之适法性—德国及日本过失共同正犯肯否论之阐释》一文相关分析,载余振华著:《
刑法深思·深思
刑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00 - 203页。
比如张明楷教授针对冯军教授主张过失共同正犯的观点,认为其并不是对现行
刑法的解释,只是一种立法建议。参见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45页相关分析。
比如“误射行人案”,详细案情及判决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 -1996合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我国近来也有学者发表观点认为,在因果关系层次就可以解决过失共同行为案件,无法证明时,就应当归于民法领域进行赔偿。参见程新生、汤媛媛:《共同过失犯罪与
刑法因果关系—从“误射行人案”切入》一文分析论证,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第38 -41页。这种观点的问题之一在于,其并没有运用因果关系理论来解决
刑法问题,只是回避了实质,在较低的违法性层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