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
姚岳绒
【摘要】关于中国
宪法渊源的种种提法或多或少都有将中国
宪法渊源泛化的倾向,脱离了中国的真实情况,不利于确立我国《
宪法》的权威,不利于《
宪法》的实施。将我国宪法渊源泛化的一些观念应该得到澄清。中国的
宪法渊源,只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其余行为规范尚难说具有
宪法的效力。以国外学者的眼光看待中国
宪法问题很难得出恰当的结论。当前,我国宪法学研究的主题理应是现行
宪法的有效实施,我们没有太大必要“生造”或“发现”新的
宪法渊源。
【关键词】
宪法渊源;不成文
宪法;
宪法惯例;党章;
宪法性法律
【全文】
宪法渊源是体现宪法效力的外在存在形式。在我国,哪些行为规范构成我国宪法的渊源?对此问题,尽管学者们有不同意见。[1]但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主要渊源,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问题在于,除宪法典之外,我国宪法是否还有其他渊源,有哪些渊源?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有学者从现实宪法的角度指出,我国成文宪法外的宪法规则包括“(1)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改革开放所做的一些重要决定阐述的有关政策、方针和规定的有关制度;(2)初步形成的由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惯例;(3)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同时举行会议,全国政协委员可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惯例等”[2]。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渊源除宪法典外还有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政党的文件以及宪法性惯例。[3]还有学者列举了包括中共中央修宪建议权在内的7种宪法惯例。[4]最近则有学者提出,“成文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及宪法性法律”是中国不成文宪法的4个主要渊源。[5]
笔者以为,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上述种种提法或多或少都有将中国宪法渊源泛化的倾向,离开了中国的真实情况,不利于确立我国宪法的权威,不利于宪法的实施。因此某些将我国宪法渊源泛化的观念应该得到澄清。本人愿不揣浅陋就此谈些看法。
一、不成文宪法概念应避免被误用
有学者提出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来理解中国宪政秩序的新思路,即中国宪法渊源除成文宪法外,还存有大量的不成文宪法。此思路的展开进程可概括如下:“西方特定政治历史条件中产生的‘人权’、‘宪政’和‘法治’……被构建为一种‘文明’的政治秩序,从而被赋予了普适主义的正当性和规范性。”这些秩序由美国式成文宪法加以载明,并经由美国的强大辐射,因此,后发展中国家“制定成文宪法不仅仅是国内政治的要求,很大程度属于国际政治的一部分”。正因如此,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之间存在巨大背离”是必然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今天中国的宪法学应当‘超越成文宪法’,从宪法运作的角度来探究和发现已在运行的不成文宪法。”[6]确实,考察一国宪法渊源不能局限于宪法典(成文宪法),因为宪法典外还存在其他宪法性规范,但从“不成文宪法”的视角来研究中国宪法首先在学术概念使用上有难以厘清的困难。“不成文宪法是一个多义的、历史的和相对的概念”[7],如果在英国语境中分析不成文宪法,在美国语境中分析成文宪法,然后又将这两个不同语境下的分析结论用于论证另一个国家的宪法,导致的结局注定是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