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性思考下的具有公法意义的组织规则
依照哈耶克的理论,只有实践经验指导下具有私法意义正当行为规则,才可能为个人自由提供一个分界的标准,人们在追求各自预期的最大化实现时只有遵循了正当行为规则,才能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外部强制势力的侵犯,而由此所形成的秩序才是一种自由的社会秩序。英国宪政之所以能平稳、渐进性地发展实是因为经由法官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自生自发”性质的普通法,这种建立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具有私法意义的普通法为英国政制秩序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正当行为规则。
然而,后期的哈耶克也认识到,单纯由私法来调整人类社会的政制秩序,虽然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治理方式,但如果说这种政制的私法之治在古代社会、在英国早期的实践中还有可能的话,那么,随着自生秩序的扩展、社会组织结构的膨胀和治理模式的演变,在近现代社会单纯依靠私法的治理模式已不可能单方面运行下去。应该看到,组织形态的扩展,特别是国家这个庞然大物(霍布斯所谓的利维坦)的出现,使得传统的自由政制不再可能以单纯的自生形态出现,人类的社会政制必须面对公法制度的挑战,理想形态的私法之治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现实,所以,应当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在总结实践经验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创制出具有公法意义的组织规则。
英国宪政建设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即英国通过理性思考在英国宪政发展史的许多“网结”[32]上都适时地,主动升华了实践经验的历史“结晶”,完善了英国宪政文明。如英国学者白哲特曾言:英国宪制并非“一个神秘的实体,而是理性的发明……它的好处仅仅在于它能达到一些好的目标”。[33]这里我们以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中《权利法案》的出台为例。
1688年,荷兰执政威廉应议会之邀,率军入主英伦,詹姆士二世仓皇逃亡法国。在随后的一年内,英国的各派政治力量汲取了“无国会”统治、一院制共和国以及“复辟解决”等实践经验的教训,通过理性思考,选择了“光荣革命”之路,从而取得了宪政革命的巨大成功。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王位问题的解决中。
当时,围绕王位问题存在三种要求不同的政治势力,即威廉、辉格党和托利党,其中威廉控制着政局,辉格党控制着下院,托利党控制着上院,他们共提出了五种解决方案。下院首先提出一份决议,宣布“詹姆士二世已背弃了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力图颠覆王国宪法,而且业已离国出走,自行退位,致使王位虚悬。”[34]该决议表达了多数辉格党人的意见,但遭到上院托利党人的普遍反对。托利党认为,詹姆士二世出走国外仅仅意味着他放弃了国王权力的行使权,但他的国王资格和头衔并未因此而丧失,即王位并未“虚悬”;“自行退位”说缺乏法律依据,宣布“王位虚悬”的结果必将是由议会来填补虚空的王位,这将根本背离英国正统的王位世袭制原则。所以,他们要求修改决议,将“王位虚悬”一句话删掉,将“自行退位”(abdicated)改为“擅离职守”(deserted)。据此,托利党提出了一个自认为是“最接近(英国)法律的最佳办法”,即实行摄政制(regent)。为消除分歧,求得一致,两院中的两党分别选派部分代表举行磋商会,会上争论十分激烈。辉格党人援引1399年议会使用“自行退位”一词废黜理查德二世的先例,证明“自行退位”说的合法性,同时引用内战期间的事例,证明“擅离职守”说和摄政制暗示着国家统治方式只是“暂时的和可以随时解除的”,[35]这势必给詹姆士二世的复辟提供法律依据。托利党也不愿看到詹姆士卷土重来的可怕后果,最后做出让步,同意将下院决议原文公布。
接下来的问题集中在由谁继承王位的问题上。辉格党多数主张由威廉继承王位,其理由是,威廉是一个新教徒,又有政治经验和才能,他虽然没有斯图亚特血统,但作为詹姆士二世长女玛丽的丈夫继承王位也未尝不可,况且,正因为威廉缺乏合法的继位资格,所以更便于议会预先对王权规定某些明确的法律限制,作为拥戴他登基的先决条件。另有极少数激进辉格党人希望废除君主制,像1649年那样建立共和国。[36]但大部分托利党人主张由玛丽继承王位,他们认为,既然詹姆士和享有优先继位权的小王子都已逃亡国外,那么,玛丽作为詹姆士的长女,就“自动地”继承了王位,因为国家不可一日无主。还有少数托利党极端派主张,只要詹姆士答应做出某些让步,就邀请他回国继续当政,其理由是,根据正统主义原则,只有詹姆士是唯一合法的国王。
上述四派各执己见,使议会一度陷入僵局。后来,有人提出一个折中意见,这就是第五种方案:由玛丽和威廉共同继承王位。这个方案既符合正统主义原则,又能满足当时政治需要,所以被多数托利党和辉格党人所接受。不过,在威廉和玛丽应以谁为主的问题上,两党和两院仍然意见不一。下院辉格党主张以威廉为主。上院托利党主张以玛丽为主,威廉只能作为玛丽的配偶而行使王权。威廉坚决反对上院的主张,他召见了部分贵族,明确告诉他们:“他决不会仅仅充当玛丽的代理人”,并威胁说,“如果不给予他充分的王权”,他将立即率军队回荷兰去,听任英国陷入动乱的旋涡。[37]面对威廉的要挟,托利党人做了让步,同意玛丽为女王,威廉为国王,以威廉为主。这样,一种空前绝后的双王君主制就在英国出现了。这一结局是三种势力、五种意见相互斗争与妥协即通过理性思考的结果,它实现了各方集体利益的最大化。
随后,在调整国王和议会权力关系的“宪法解决”中,议会选派代表有意识地把王冠和早已拟好的《权利宣言》一起呈现给威廉和玛丽。《权利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民和议会享有的各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实际上相当于西方思想家笔下的“社会契约”。尽管当时议会没有明确要求新国王正式签署它,但把它和王冠一起呈献,并当面向新国王宣读,暗示着接受这个“契约”文件是接受王冠的先决条件,而威廉同时把二者收下,意味着已心领神会,默许了其中的法律规定。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将《权利宣言》上升为宪法性法律。1701年,议会又通过《王位继承法案》,对王权又规定了许多新的限制。对于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宪法文件,威廉都一一予以签署。威廉与议会各派的合作态度使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宪法冲突得以圆满解决,国王的法律中止权、豁免权被废除,国王随意任免法官的权力被取消,司法独立制度确立起来,军权被置于议会手中,国王独立于议会之外的一切财政来源均被剥夺,英王“靠自己生活”的历史宣告结束,此后,国王离开议会的财政支持将寸步难行。另一方面,“宪法解决”又给国王保留了决策权、行政管理权、大臣任免权等,从而为国王有效治理国家提供了基本保证,但这些保留权力必须在议会和法律的广泛而明确的限制范围内行使,因而又能避免专制统治的危险。这样,通过理性思考,国家权力的配置结构得到重要而适度的调整,现代宪政在英国从此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