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法学界。围绕法治的1979年共识,酿造了政法实际部门与院校知识分子之间的三十年甜蜜。尽管其中也不乏分歧和争论,但在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以及推动司法改革和律师业发展等方面,始终存在着基本的一致与合作。但到了近两年,法治国家这个宏伟叙事似乎也在不经意间开始分崩离析了,表现为某些方面很露骨的权力意志,表现为司法群众路线的复兴,表现为法律规避和“私了”解纷的盛行,表现为儒家政治哲学的过度张扬。
上述解构的趋势最终将把中国法学究竟引向何处,很值得我们观察和反复思考。这意味着,在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建国六十周年以及新法制建设三十周年的现在,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深刻的反思。不仅要反思启蒙、反思法治,而且还要对反启蒙、反法治的思潮和实践也不断进行冷静的、透彻的反思。
约翰·罗尔斯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就是“反思的均衡”。通过反思在不同组成部分之间达成均衡,在这样的均衡之上再进行制度建构,除此之外恐怕并没有更适当的方式来调和启蒙或法治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的矛盾。通过学术的百家争鸣在不同价值判断之间寻找重叠,在这样的重叠之上进行理论创新,除此之外恐怕并没有更适当的方式来让中国法学崛起东方、迈向世界。所以,“反思的均衡”就是我们解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问题的一个关键词。
由此也可以推断,为了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我们需要在反思理性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者法律解释共同体。在这里,没有“自由派”与“新左派”的价值冲突,只有为正义的理念而奋斗的共同目标。在这里,没有政法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对抗,只有以专业技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同目标。在这里,没有所谓“海龟”与“土鳖”的意气之争,只有在国际制度竞争中相濡以沫的共同目标。在这里,没有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宋鱼水审判方式的区隔,只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但愿我们能就中国法学共同体的发展前景达成最基本的思想共识,即提供一套更具有包容性、更精巧的制度框架,以回应价值多元化的挑战。
为了回应价值多元化的趋势,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有一种彻底的自由至上论在中国知识界流行。但在考虑彻底化的个人自由和通过讨价还价来形成秩序时,其实两个问题是我们无从回避的。一个是行动规则的本质该如何把握?另一个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过程以什么为构成单位?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不得不超越单纯的个人自由的范畴,需要在博弈理论之类的行为科学里再增加些其他层面的因素(包括文化遗传基因以及外在的制度条件),势必把互动关系的共同基础也纳入视野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