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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平等原则辨析

  

  实际上,无论是从刑法打击犯罪的角度还是保护权益的角度上分析,刑法平等均不应仅为自然人间的平等。首先从刑法打击犯罪的角度看,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人主体,单位犯罪已在我国刑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然单位也可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之一,那么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仅顾及自然人犯罪主体间的平等,而对单位犯罪主体间的平等问题置之不理。从保护权益的角度看,由于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利益主体也是多种多样,如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司利益、合伙利益等。虽然这些利益最终可以归结为由自然人享有的利益,但这些利益并不受某个自然人意志的支配,不直接属于某个自然人,它们与自然人个人利益存在质的差异。即使从论者所言的被害人间平等保护方面,刑法平等也不应是纯粹的自然人间的平等,因为受害人并不都是自然人,单位利益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既然刑法中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刑法平等保护就应是对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而不是仅持一端。


  

  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刑法上的平等仍强调的是公民间之的平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平等则仍未包含在刑法平等中。从刑法总则看,刑法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该条就只规定了“人”(即自然人)在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同性质单位在适用刑法上时是否平等,则没有提及。*从刑法分则设置的罪名看,刑法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个罪名就明显地偏袒于国有企业权益的保护,对非国有企业中的类似严重危害行为却视而不见。另外,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某些危害不同性质的企业权益的犯罪行为的法定刑间的差异过分悬殊,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就是明证,以致体现了刑法对不同性质企业保护上的不平等。笔者认为应当在刑法四条中体现单位间刑法上的平等,同时应对与单位间刑法平等相违背的刑法分则的规定进行修订。


  

  (四)刑法平等要排除哪些因素的影响


  

  刑法平等通常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从法律规定和专家、学者们关于刑法平等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该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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