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领事认证若干问题的实证考察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认国使领馆认证」,总领事馆因此难以直接认证欧洲委员会的官员签名或者机构印章。


  

  经反复研究,从法理上讲,领事认证的关键环节是使用国驻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的证明活动。换句话说,从外国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一般应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办理领事认证,方可在中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总领事馆在向欧洲委员会索取有关官员签名及其机构印章的式样後,为上述「职业收入证明」办理了领事认证,创立了「中国领事机构为地区性国际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先例。


  

  (四)中国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但该公约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区


  

  如前所述,「领事认证」提高了国家间往来文书的可信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为领事职务的组成部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接受。但从某种意义上讲,「领事认证」也使国家间的文书流转变得繁琐,从而给跨国交往带来了诸多不便。特别是,随着国家间人员交往的日益增多,各国的领事认证量也越来越大,这不仅使各国从事领事认证工作的人员不断增加,而且使文书的流转速度变得越来越慢。


  

  为此,《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於1961年10月5日,在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第九届会议上通过。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关於免除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共15条,其宗旨是「取消外国公文需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领事认证」的定义及以「附加证明书」方式简化缔约国或成员之间文书的流转等。


  

  截至今日,上述公约适用於近100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国虽尚未加入该公约,但由於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继续适用於香港特区、自1999年12月20日起继续适用於澳门特区。这是「一国两制」在领事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一方面,当代中国领事认证在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中起着积极作用,即它既可对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产生起着预防的作用,亦可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起着促进的作用,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向前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